女高中生家暴媽媽!法院核發保護令 她「少做1事」遭判刑

女高中生家暴媽媽!法院核發保護令 她「少做1事」遭判刑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曾對母親施行家庭暴力行為,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示意圖/photoAC)

[周刊王CTWANT]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曾對母親施行家庭暴力行為,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另須完成相關處遇計畫,包括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並應接受精神治療至少每4週1次門診治療,然而她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無故未接受完整精神治療療程,遭法院依違法保護令判處拘役15天。

起訴指出,少女前因對母親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完成相關處遇計畫,包括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以及每4週至少1次精神治療門診,依其病情由主治醫師決定是否增加或減少頻率;並應於111年7月20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檢方指出,少女已知悉應於收文後1週內與承辦人聯繫,以確認處遇計畫,並應接受精神治療至少每4週1次門診治療,依其病情由主治醫師決定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或安排住院治療,不料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無故未接受完整精神治療療程,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依法提起公訴。

少女辯稱,她有完成一部分處遇計畫,後因112年間計畫回學校讀書,比較忙碌,且有時會將陌生電話設為拒接,所以漏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電話,就忘記精神治療的事情了,且她已完成上課的處遇計畫了,不是嗎云云。

橋頭地院審酌,被告漠視保護令之內容,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處遇計畫,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高中就讀中、未婚、無小孩、現與父親及妹妹同住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2000元。

《CTWANT》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延伸閱讀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