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車禍】肇事老翁身亡後被以殺人罪送辦 檢方依法也只能「不起訴」

新北市三峽78歲老翁余文正上月19日開車高速闖紅燈衝過路口,撞上機車騎士、學童及家長,造成3死11傷,事後余翁經過多日急救仍不治身亡。警方在經過調查後,認定余翁在事發當下有「蓄意衝撞意圖」,依殺人等4罪移請檢方偵辦。不過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將無法追訴刑事責任,檢方應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因此余翁就算被依殺人、重傷害、傷害、毀損等4歲移請檢方偵辦,檢方最終也只能不起訴;而法院也會依《刑事訴訟法》地303條第5項,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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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余翁不治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仍有民事責任需面對。新北市府在案發後立即啟動假扣押,無論後續被害人單獨求償、團體求償,或是由新北市府代位求償,都可以對余翁或是其繼承人提出民事求償。
- 記者: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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