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先求有再求好」 雇主提撥率原不只6%

勞退新制20年2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7日電)勞退新制上路20年,當年勞工的退休金往往看得到但領不到,為使勞工個人帳戶的勞退新制盡快上路,「先求有再求好」,雇主提撥率砍到6%,減輕雇主負擔,卻導致勞工退休金偏低。

新制勞工退休金94年7月1日上路,今年屆滿20年,勞退新制首創「可攜的個人帳戶」,勞工即便轉換工作、遇到公司歇業倒閉,都可以帶著個人帳戶到下一個公司繼續儲蓄退休金。

責任準備制變確定提撥制 雇主負擔為一大考量

勞工退休金分為新、舊制,舊制勞退為責任準備制,雇主必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撥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作為準備金,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就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來支付。

不過,舊制勞退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是工作滿25年者才能請領退休金,當時國內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僅12.7年,即便雇主有準備退休金,許多勞工卻根本領不到,大多數雇主並未實際支付。

為解決勞退舊制的缺點,勞動部從前身勞委會主委許介圭任內著手規劃勞退新制,時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許多雇主不願改革,但廣大舊制勞工就是領不到退休金,因此要推動新制,不論雇主提撥率多少,都必須實際負擔的員工退休金。

李來希也說,當時許多工業總會代表都表達不希望一下子讓雇主負擔太重,勞動部訂定版本時,內部其實曾做過討論,比照舊制勞工退休金的金額來研議,提出雇主提撥率應訂為10%至12%構想,最後訂定為8%,就是「為了減輕雇主負擔」。

雖然最後勞動部的版本為8%,資方仍然反對,李來希表示,當時許介圭希望能儘速通過法案,後來就把8%改為6%,「因為法案通過前提必須有資方支持」。

勞退新制立法朝野協商提撥率6%還有附帶決議

勞動部擬定了勞退新制草案,但直到政黨輪替後才重新浮上檯面,後來進到立法院審查,最後在前勞委會主委陳菊任內通過。

李來希回憶,最後朝野協商表決將雇主提撥率訂為6%,其實當時協商時有決定一個附帶條件,也就是當台灣經濟發展許可、雇主承擔能力可行的時候,應適度的從6%調到8%。

這說法也獲得當時參與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侯彩鳳證實,侯彩鳳對中央社記者說,「經濟情勢的附帶條件絕對有」,直言當時自己與勞工團體提出的版本為12%,也是因此才在協商時選擇妥協「犧牲」。

侯彩鳳說,當時工廠關廠、國內產業外移情況嚴重,許多勞工的年資被迫中斷,完全領不到退休金,因此朝野協商有講好,經濟情勢發展好時必須提高雇主提撥率,當時才同意簽字,「先求有再求好」。

侯彩鳳也強調,因為當初有這樣的附帶決議,所以勞團才從109年開始屢屢訴求要增加雇主提撥率,「時機已經成熟」。

勞動成本是秘密 企業承擔能力才是關鍵

李來希回憶,雇主提撥率主要考慮企業承擔能力,問題是「沒人知道企業承擔能力如何」,這是屬於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多少才合理各行各業都不同,像是服務業勞動成本高,科技業的勞動成本或許就較低,每個行業勞動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都不同、承受壓力也不同。

因此,李來希說,研議訂為6%,是認為雇主約3年時間就可以攤提所增加的勞動成本,6%已經很低,若雇主仍無法攤銷的話,那這家公司應該也沒辦法經營了。

李來希也說,其次才考慮能否讓勞工足以養老,在勞保難以改革情況下,退休金增加空間有限,勞退新制雇主提撥率6%真的太低,即便加上勞工自提6%,存30年仍然不多,可是以當年情況而言,已經是最好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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