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針對非法旅館、旅行社加重處罰 無照經營最高罰200萬元

[周刊王CTWANT] 為打擊非法經營的觀光業者,交通部觀光署近日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針對非法旅館、旅行社及觀光遊樂業者加重處罰,最高罰鍰從原先的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該修正案已於10月初完成法制作業,正式上路。
觀光署表示,各地每年針對無照經營行為裁罰金額合計逾億元,卻仍無法有效遏止違規行為。此次修法希望透過提高處罰金額,提升業者守法誘因,並強化市場秩序管理。
根據修法內容,未取得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即營業者,原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修法後依房間數計算,最高可罰至200萬元,並勒令歇業。若違令仍營業,將依房間數加倍開罰。若擅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者,罰鍰亦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
民宿部分,非法經營罰鍰由原本6萬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至100萬元;若無照經營且對外廣告宣傳,罰則從3萬至30萬元提升為10萬至150萬元,且屆期不移除廣告將可按次處罰,最高上限同為150萬元。此外,新法要求民宿須將「客房配置圖」張貼於門廳明顯處,違者可罰1萬元。
旅行業方面,無照經營行為改依違規次數裁罰,首次違規罰10萬元、第二次50萬元、第三次100萬元、第四次以上達200萬元,並強制勒令歇業;若代表人於境內從事營業行為,亦視為無照經營,適用相同罰則。旅行業打廣告未載明行程、日期、費用、保險資訊等規定內容者,也將受罰。
此外,針對旅行社未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導致旅客權益受損的情況,如先前的富國島「丟包事件」,新法明定除限期三個月內補保外,亦可處3萬至50萬元罰鍰,加強保障旅客權益。
觀光遊樂業部分,無照經營者罰鍰由原先最高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若同時進行廣告宣傳,罰鍰亦自3萬至30萬元提升至10萬至150萬元,且屆期不移除廣告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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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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