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副分局長爆金援情婦!幫開店月給15萬 翻臉後遭控貪瀆送辦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涉及婚外情、金錢糾紛與公務員紀律的案件,主角為北部一名劉姓警察副分局長。他因遭張姓女子檢舉外遇與違法兼職,已被拔除主管職務並休職一年。該名女子隨後再度提告,主張合夥契約效力,向劉男索討退夥金與薪資共計 265 萬元,外加一輛車輛過戶。不過法院認定該契約顯失公平且具有脅迫性質,判張女敗訴。
示意圖/劉男與張女關係決裂,並向妻子坦承外遇。(擷取自 Freepik)
根據法院判決,劉男與張女自 2014 年起交往長達 10 年,兩人於 2023 年合作在台大附近開設一家小吃店。店面由劉男全額出資 635 萬元,但股權各占一半。張女未投入資金,僅以勞力入股,擔任店長,首年月薪 15 萬元,並依約每年調薪 10%。2024 年,劉男與張女關係決裂,並向妻子坦承外遇。張女隨即向警局檢舉劉男兼職經營店面及婚外情。調查結果顯示,劉男曠職多日處理店務,甚至曾安排分局女工友到店內工作。警局最終記劉男一大過並撤換職位,隨後懲戒法院判決其休職一年,考量其年齡接近退休未予免職。
案情未止於此。張女主張兩人簽署合夥契約,其中約定她可隨時退夥並領回 250 萬元資金,加上未發放的1個月薪資 15 萬元及一輛汽車過戶。劉男則抗辯,指稱張女以揭露兩人婚外情及兼職事實威脅,逼他簽署多項契約與三張面額百萬元本票,形同遭勒索。法院調閱雙方對話紀錄,顯示張女多次以「我要公告天下」、「去找你局長」、「3 月前沒過戶我放火」等語句施壓,並以媒體揭露、派出所檢舉等方式要脅劉男妥協。劉男回應中則多次表達無力應對、情緒崩潰甚至有輕生念頭,顯示其處於明顯心理壓迫下。
法官認定,雖雙方簽有合夥契約,且經律師見證,但內容顯然偏向張女,劉男雖出資卻無經營權、需承擔虧損、不得請求報酬,且張女可隨時退夥領錢、車輛也列為合約補償品,契約條款明顯失衡。此外,法院認為劉男在簽約時受到張女持續威脅,精神狀態已遭嚴重干擾。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法院准許劉男撤銷合約,並判定雙方所簽契約自始無效,因此張女所提訴求不成立,全數駁回,仍可上訴。另案方面,劉男也對張女提起恐嚇取財告訴,目前已由台北地院受理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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