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金家屬請求權 從五年延長為十年

台北廖先生問
我唸大一時父親車禍身亡,母親因為繳不出房貸房子被查封,只好帶著妹妹搬回鄉下和外婆生活,我則寄住阿姨家並透過助學貸款唸完大學。今(一○八)年二月我開始工作後才知道有勞退金一事,這讓我想起父親身故當時我們只領到勞保給付,印象中並沒有領到勞退金。我打電話詢問勞保局並提出申請,得到的答案卻是父親五十萬四千多元的勞退金,在今年三月二十一日就因超過5年時效而無法請領。

前幾天,我看到立法院通過退休金條例修改,已經將5年請求時效延長為10年,請問父親的情況是否適用新的規定?我們還有機會領回這筆錢嗎?

中心顧問答
勞工退休金條例是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為與勞基法退休金做區隔,通稱為勞退新制,規定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月工資六%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透過稅惠(提繳部分不列入當年所得)鼓勵勞工也得在月工資六%範圍內自行提繳。根據統計,截至今年四月底止,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有六百八十五萬多人。

未領勞退金就身故 該怎麼辦?
勞工專戶所累積的退休金,除了喪失工作能力外,法令規定必須年滿六十歲才能請領,如果勞工在六十歲前死亡,或勞工已年滿六十歲但仍未提出申請前死亡,該筆退休金可由勞工遺屬或遺囑指定的請領人請領。不過條例規定,勞工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這筆退休金必須在勞工身故後的五年內請領,若超過法定期限,遺屬就不得請領,而該筆退休金也會被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中。

請求時效 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由於勞退金未入勞工帳戶,是由雇主直接提繳到勞工專戶,加上必須年滿六十歲才能領,因此許多勞工身故時,家屬大都知道有勞保給付,但卻經常忘了勞退金,尤其是對法令與制度了解不多的基層勞工。據估計,自勞退新制實施以來,勞工死亡但家屬未在五年內領取的金額就高達二、三億元。為了減少這樣的狀況,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部除責成相關單位加強主動通知外,也推動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將五年請求時效延長為十年,該修訂法案已於今年四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五月十七日實施。

法令不溯及既往 廖父情況不適用
廖先生的父親參加勞退新制,在年滿六十歲前身故,身故當時退休金帳戶累積的金額有五十萬多元,不過該筆勞退金廖先生與家人一直沒有提出申請,直到今年四月中提出申請,才知道有五年時效的規定,而他父親身故到今年三月已滿五年,也就是說,廖先生因父親身故的勞退金請求權在今年三月中就因為超過五年時效而消滅。

雖然勞退條例在廖先生提出申請當月通過修法,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且與廖先生勞退金請求時效消滅的時間點相當接近,但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該新修訂的法條僅就法令實施(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後發生的案件才適用,法令修正通過前的案件,仍應依原法令規定處理。

因此,廖先生因父親身故而得請領的勞退金,確定是無法領回的。

~精彩全文與圖表請詳見7月號(367期)現代保險雜誌,請至各大連鎖書店購買,或 訂閱現代保險雜誌(http://www.rmim.com.t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