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的經濟結構對策
低薪問題近年備受注意,也有很多政策推出及很多相互指責出現。但問題並未解決甚至未釐清。薪資是提供人力勞務的價格,它和其他價格一樣由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力量共同決定,而供給和需求又分別有很多影響因素,但我們有很多爭論和政策意見卻只注重或把責任推給其中的某項因素。而人不只有能力的高低,所能提供的勞務也有許多種類,不只人人薪資不盡相同,不同勞務之薪資也是由不同供需因素在不同的市場中決定,因此把各種薪資當成一種來看待和提對策,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除了個別人力市場的問題,薪資問題的對策還包括整體的經濟和人力結構的調整。
為何台灣二十年工資上不去?
台灣是對國際競爭相當開放的經濟,面對國際競爭之產業,也就是可貿易財,對人力需求最主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國際競爭價格。因為可貿易財必須和外國產品價格競爭,如果國外同樣能力的人力比國內便宜,外國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就可能較低而搶走市場,本國廠商也可能把生產外移以降低成本,於是本國的生產減少,對人力的需求減少,市場供需就會使薪資下降。這就是我一再指出的「國際要素價格均等化」的作用(《看》雜誌,第53期,〈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在說甚麼〉,2010年)。這也是最近二十年台灣工資升不上去的主要因素。
廠商對人力的需求,主要是決定於多用這個人力所能多生產的產品及其能帶來的收益,也就是人力的邊際生產力和邊際生產收益。因此面對同樣的外國薪資競爭,我國的廠商若有更多投資和技術,或有更好的相關人才配合,或者人力本身有更高的能力,則人力的生產力即可以較高,因而廠商對人力的需求也可以較高,亦即可付出比外國高的薪資。廠商若有較高的品質或行銷能力其至在產品市場的獨占力,產品也可賣得較高的價格,人力的邊際生產價值可以較高,因此廠商也可付出較高的薪資。
另外當產業整體所需的人力之結構和全國人力供給之結構不同時,有部分人力即可能發生結構性失業,或者結構性低薪的問題。這時我們也可多發展能多用這類人力的產業,以降低結構性的就業問題。即使是美國這樣高所得國家,也要保有一些勞力密集產業。而我國現在的就業問題有一部分也是傳統產業外移太多太快所造成的結構性問題。
在可貿易財產業要提高薪資,基本上就是要改善上述各種可提高人力生產力和生產價值或收益的因素。若做不到這些,只能靠減緩產業外移及外國產品進口的速度,以緩和薪資被外國拉下去的速度,而為人力和廠商爭取更長的調整和進步之時間(較詳細的分析請參閱:陳博志,〈提高薪資的關鍵因素〉,《台經月刊》,37卷7期,2014年7月)。
解法一:發展「非國際貿易產業」
非貿易財產業也就是產品不易在國際間買賣的產業之人力需求,也一樣決定於人力的邊際生產收益,但這類產品的需求和價格都是由本國決定,因此其人力需求也就不太受外國價格和薪資的影響。除了上述投資和生產力等方面的努力之外,我們也可藉提高對非貿易財的需求而提高相關人力的薪資。
在我們有些人力因為開發中國家低工資的競爭及要素價格均等化的壓力,而面對薪資下降甚至失業的情況時,非貿易財產業如長照和國內休閒旅遊的發展,可以提供這些人力薪資稍高於外國競爭者的工作,因此乃是我國在面對國際要素價格均等化壓力時的主要政策之一(陳博志,《台灣經濟戰略》,2004年)。
1988年之後我國傳統產業開始外移和被替代時,服務業的發展就扮演了吸收釋出人力的作用,而使當時工資繼續上漲,但也使很多人忽視了產業外移的傷害。然而過去的政府卻可能因為不明白這道理,而盲目要開放中國進入我國非貿易財市場,而可能使很多低技術人力的薪資進一步被拉低(陳博志,《不能只怪馬英九》,2015年)。而我雖早在2001年即在經建會提出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和照顧服務業發展方案等發展非貿易財產業的政策,但迄今政府的努力和成果仍然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為何台灣二十年工資上不去?
台灣是對國際競爭相當開放的經濟,面對國際競爭之產業,也就是可貿易財,對人力需求最主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國際競爭價格。因為可貿易財必須和外國產品價格競爭,如果國外同樣能力的人力比國內便宜,外國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就可能較低而搶走市場,本國廠商也可能把生產外移以降低成本,於是本國的生產減少,對人力的需求減少,市場供需就會使薪資下降。這就是我一再指出的「國際要素價格均等化」的作用(《看》雜誌,第53期,〈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在說甚麼〉,2010年)。這也是最近二十年台灣工資升不上去的主要因素。
廠商對人力的需求,主要是決定於多用這個人力所能多生產的產品及其能帶來的收益,也就是人力的邊際生產力和邊際生產收益。因此面對同樣的外國薪資競爭,我國的廠商若有更多投資和技術,或有更好的相關人才配合,或者人力本身有更高的能力,則人力的生產力即可以較高,因而廠商對人力的需求也可以較高,亦即可付出比外國高的薪資。廠商若有較高的品質或行銷能力其至在產品市場的獨占力,產品也可賣得較高的價格,人力的邊際生產價值可以較高,因此廠商也可付出較高的薪資。
另外當產業整體所需的人力之結構和全國人力供給之結構不同時,有部分人力即可能發生結構性失業,或者結構性低薪的問題。這時我們也可多發展能多用這類人力的產業,以降低結構性的就業問題。即使是美國這樣高所得國家,也要保有一些勞力密集產業。而我國現在的就業問題有一部分也是傳統產業外移太多太快所造成的結構性問題。
在可貿易財產業要提高薪資,基本上就是要改善上述各種可提高人力生產力和生產價值或收益的因素。若做不到這些,只能靠減緩產業外移及外國產品進口的速度,以緩和薪資被外國拉下去的速度,而為人力和廠商爭取更長的調整和進步之時間(較詳細的分析請參閱:陳博志,〈提高薪資的關鍵因素〉,《台經月刊》,37卷7期,2014年7月)。
解法一:發展「非國際貿易產業」
非貿易財產業也就是產品不易在國際間買賣的產業之人力需求,也一樣決定於人力的邊際生產收益,但這類產品的需求和價格都是由本國決定,因此其人力需求也就不太受外國價格和薪資的影響。除了上述投資和生產力等方面的努力之外,我們也可藉提高對非貿易財的需求而提高相關人力的薪資。
在我們有些人力因為開發中國家低工資的競爭及要素價格均等化的壓力,而面對薪資下降甚至失業的情況時,非貿易財產業如長照和國內休閒旅遊的發展,可以提供這些人力薪資稍高於外國競爭者的工作,因此乃是我國在面對國際要素價格均等化壓力時的主要政策之一(陳博志,《台灣經濟戰略》,2004年)。
1988年之後我國傳統產業開始外移和被替代時,服務業的發展就扮演了吸收釋出人力的作用,而使當時工資繼續上漲,但也使很多人忽視了產業外移的傷害。然而過去的政府卻可能因為不明白這道理,而盲目要開放中國進入我國非貿易財市場,而可能使很多低技術人力的薪資進一步被拉低(陳博志,《不能只怪馬英九》,2015年)。而我雖早在2001年即在經建會提出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和照顧服務業發展方案等發展非貿易財產業的政策,但迄今政府的努力和成果仍然有很大的成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