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p e n A I宮鬥啟事錄
2023年最轟動全球的宮鬥戲之一,就是OpenAI的執行長(CEO)奧特曼(Sam Altman) 突然被董事會以和董事會溝通「不夠坦誠」為由解職震驚全球。但更戲劇性的,是原本要去微軟的奧特曼,又在不到一周內王者歸來,並重組董事會,還把同意開除他的2位獨董「幹掉」,完美詮釋了ChatGPT之父、CEO復仇記的劇碼,也可預見奧特曼未來將會有另一番作為。
雖然O p e n AI 因其獨特的公司架構導致此宮鬥,這齣大戲卻也透過全球最具影響力的AI公司,以及超過90%的員工要求奧特曼復職的行動,彰顯C E O掌握公司實際經營的影響力。
因為不論在形塑公司願景、決定公司策略與目標、領導員工,以及塑造公司文化等方面,CEO都能發揮絕對的效應,所謂「成也CEO、敗也CEO」誠然不虛。
C E O 制歐美企業
成敗繫於C E O一身
相對於歐美較單純的公司管理架構,台灣的情形則較為複雜,除了董事長之外,還有總經理、總裁、執行長等職稱,因此在這多頭馬車中,究竟誰說了算,誰能發揮對企業指揮監督的權責,誰最相當於歐美意義的執行長,就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就英文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而言,在中文就有許多不同的翻譯,除了執行長之外,還有首席執行官、行政總裁等不同名稱。不論翻譯名稱為何,C E O都是實際負企業經營之責,為企業內部擁有最終執行權力者(最高政策決策者為董事會)。
在歐美較小的企業中,執行長可能同時由董事長兼任,但在較大企業裡,基於公司治理與權責分立的考量,這些職位往往由不同的對象擔任,以避免個人在企業擁有過多的權力,並因其個人關係而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利益衝突。
惟就公司治理而言,究竟董事長與執行長採分立制或合一制何者為優,歐美學者雖做過許多研究,卻未發現絕對的優劣。因此企業究竟要採哪一種制度,則要看各國法規與企業發展階段與規模而定,並無一套可以放諸四海的標準。但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歐美採C E O制度的企業中,企業的成敗往往繫於C E O 一身。因此不論一般民眾或是投資人,對許多知名企業往往都只知道或關切誰是其CEO,而不知道也不關切誰是該公司董事長。
C E O 變動
直接影響公司營運與股價
對於我國而言,由於我國《公司法》並未對CEO 有所規定,僅對董事會與董事長有所規範,其他不論是總經理、執行長、甚至董事長特助等,都歸於「經理人」的範疇。因此就我國而言,成也CEO,敗也CEO的情況就不甚明顯,民眾與投資人更重視誰為董事長或總經理,而不會特別關切誰是執行長。
最好的例證,就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先生,雖然他也曾兼任台積電執行長,但一般而言,媒體與投資人仍重視其董事長的身分與職位。在他交棒後,身兼副董事長與總裁的魏哲家雖無CEO 之名,但因負責指揮監督台積電業務,反而較類似歐美企業的CEO,彰顯出國內外與不同企業間的差異。
事實上,除了奧特曼的下台與回歸,引發國際關注外,許多知名CEO 異動,不但引發全球關注,更影響公司的未來。例如: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 的執行長趙長鵬(CZ)、推特執行長亞格拉渥(Agrawal)、與WeWork 執行長紐曼(Neumann) 等下台一鞠躬,除導致經營權變動外,也直接影響了該公司。
其中趙長鵬為讓幣安繼續經營,因而與監管機構認罪協商而辭職下台。至於亞格拉渥則是馬斯克對其不爽,在推特收購案簽約後立即被開除,由馬斯克兼任董事長與執行長;而紐曼則是因為爭議太多導致WeWork 股價大跌、甚至使WeWork 無法完成IPO 而被去職。
雖然其等下台的原因不同,卻都因其擔任CEO 而直接影響公司,加上CEO 負責公司業務的指揮監督,因此CEO 的變動也會直接影響公司營運與股價。
1 .美國克萊斯勒C E O 艾科卡 L e e I a c o c c a
1978年石油危機爆發,美國克萊斯勒(Chrysler) 公司面臨破產,就是靠董事會請來因功高震主被福特開除的前福特CEO 艾科卡(Lee Iacocca) 擔任CEO,才使得克萊斯勒公司得以起死回生,轉危為安,不但擺脫破產危機,更進而東山再起,使克萊斯勒成為全美第3大汽車公司。
在艾科卡擔任CEO 後,誓言在公司轉虧為盈前,只收取象徵性的1 美元薪資,不但成功在1979 年獲得美國國會同意貸款15 億美元,更帶領克萊斯勒在6 年後還清美國政府貸款,還獲利24億美元,比該公司前60 年獲利總和還高,也
讓艾科卡成為美國傳奇人物。
但在他之後, 克萊斯勒則又步履蹣跚,在2009 年宣佈破產, 這又催生出另一位傳奇CEO,那就是義大利飛雅特的CEO 馬奇翁(Sergio Marchionne)。
2.義大利飛雅特C E O 馬奇翁 S e r g io M a r c h io n n e
2018年驟逝的馬奇翁,在2004 年加入飛雅特時,該公司每天虧損240 萬美元,但在他的領導下,次年便實現獲利,也使得馬奇翁在2006年成為飛雅特的CEO。
嗣後,他帶領飛雅特不斷成長,在2009 年入股宣告破產的克萊斯勒,取得20% 股權,並在2014年完全收購克萊斯勒,成功組建飛雅特克萊斯勒汽車(FCA)公司,使其成為全球第7大汽車製造商,擁有飛雅特、克萊斯勒、Jeep、道奇、法拉利、瑪莎拉蒂、阿爾法.羅密歐、藍旗亞、道奇RAM等知名品牌的汽車帝國。而馬奇翁的辭世,也讓當時國際車界對FCA的未來出現觀望,突顯一個優秀的CEO對公司未來發展的重要性。
3.特斯拉C E O 馬斯克 E lo n M u s k
更傳奇的,則是擔任特斯拉(Tesla) CEO的馬斯克(Elon Musk)和董事會的2次對賭。2009年,馬斯克第一次和特斯拉董事會簽署股權激勵方案的對賭協議,約定若馬斯克在5年內達成汽車銷售和股價等10個目標,將可以每股6.24美元認購一定數量的特斯拉股票。最終馬斯克完成10 個目標中的9個,把特斯拉的市值拉升17倍,獲得2,280萬股特斯拉認股權。
好賭成性的馬斯克越賭越大,在2018 年再次與特斯拉董事會簽署一份為期10 年,涵蓋股價、營收和獲利目標的包裹對賭協議,約定在10 年內馬斯克完全不支薪,也不能獲得任何酬勞,但是若他能完成12 個階段性目標,將可獲得當時市價約558 億美元的認股權。
根據這份協議,第一階段目標是將特斯拉市值從590 億美元成長至1,000 億美元,隨後每個階段目標的增值為500 億美元,最高目標設定為6,500億美元。每完成一個階段性目標,馬斯克就可獲得以每股350.02 美元的價格(協議簽訂時的收盤價),購買最多168萬8,670股特斯拉股票的選擇權,若特斯拉的市值達到1,000
億美元,他能夠行使價值約4億美元的認股權。
總而言之,如果馬斯克能在10年內將特斯拉的市值提高至6,500 億美元,同時將營收提高到1,750億美元或利潤達到140億美元,就可以獲得當時市值約558 億美元的選擇權。在此激勵下,特斯拉股價也在馬斯克治理下扶搖直上。
這些例證,突顯一個重要的事實,那就是歐美公司重視負責實際公司營運的CEO,因為好的CEO可讓投資人上天堂,壞的CEO也可以讓投資人住套房。C E O之所以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有此等重要性,在於其不但要負責企業的實質營運,更要直接指揮監督經營團隊。
C E O 重責大任
負責企業實質營運,直接指揮經營團隊
一般而言,由於董事會並非經常開會,因此公司日常營運都是由CEO 負責。因此作為一位CEO,就要對公司的成敗負責,也要對公司營運的各個環節,不論是營運管理、行銷、策略、財務、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法遵、公共關係等,做出最有利公司與股東的決策,也可以說從企業願景設立開始,到規劃與設定企業
策略和目標、創立企業文化、建構管理團隊、掌握各方資源,以及指揮監督等,都是CEO 的職責,也就是說,C E O 掌握了企業成敗的重任,是公司真正的靈魂人物。但縱使CEO 有如此廣泛的權限與職掌,並非CEO 就可以專斷獨行,仍會受到一定的監督,最主要的就是來自董事會以及擔任董事會主席的董事長。因為不
論歐美或是台灣,董事會都掌握CEO 任免與決定薪酬之權,OpenAI 董事會將奧特曼解職,以及特斯拉董事會和馬斯克以股權激勵方案對賭就是例證。
其中,OpenAI 雖然集營利與非營利於一身,並架構其特殊的組織架構,但是最終CEO仍要向董事會負責,也突顯在美國公司治理架構中,CEO 和董事會間若出現矛盾就連AI 教主也無法倖免。
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 O p e n AI 獨特公司架構
其實若追溯OpenAI 之所以成立,身為Y Combinator前CEO的奧特曼與特斯拉CEO 馬斯克就是關鍵人物。他們基於對人工智慧發展的憂心,結合其他創始人在2015 年以共同捐助10億美元方式創立,並以發展安全與開放的AI 為目標,因此OpenAI 具有非常強烈的非營利理想(故取名為OpenAI)。
惟後期為了籌措大筆的資金進行研發並吸引世界級的優秀人才,OpenAI 逐漸向資本靠攏,再加上從GPT-2 開始,OpenAI 就不再開源,出現雖名為OpenAI 但卻不Open 的現象,也導致馬斯克在2018年與OpenAI 分手。
OpenAI 之所以出現CEO 被開除,最大投資人微軟卻毫不知悉的情事,關鍵就是OpenAI在2019 年所設計出的一套特殊「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架構,這也成為導致這齣宮鬥的主因。
雖然OpenAI 的公司治理、股權設計與一般公司不同,且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更屬獨創,但是由於其仍以公司組織方式呈現(美國公司法制上准許成立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但台灣並不允許,只能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因此與一般公司一樣,雖然營運由CEO 奧特曼負責,但是董事會不但有任免CEO 之權,也可以對各層級的實體加以控制,這也是為何OpenAI 董事會在得知奧特曼執意發展可能威脅到人類的通用人工智慧(AGI)後,以「在溝通的過程中一直不夠坦誠,阻礙了董事會履行職責的能力」為由,將奧特曼解職的原因。
公司治理演進
股東會、董事會、執行長的角色分工其實就現代各國的公司架構而言,都設有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察機關(如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等)。其中,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透過股東會來討論與同意公司營運成果、決議重大事項、以及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至於董事會則是由全體董事所組成的政策制訂與業務執行機關。例如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就明文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在美國,由於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部門執行」的架構,難以滿足對企業經營快速反應的決策需求,因此美國在1960年代進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時,就創新地出現了執行長CEO的角色,讓經理人能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並讓經理人能為自己的決策奮鬥、對自己的決策負責。也因此,就美國法制而言,C E O 的出現,代表著將原來由董事會掌控的部分決策權轉移到經營階層。
雖然有此等變化,歐美也因此出現對董事長與執行長角色與分工的疑義,惟後續又再發展出獨立董事制度,透過獨立董事讓董事會保持獨立性,藉以維護公司與股東的最大利益。
但是獨立董事是否能真正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甚至能否真正獨立,做出最有利於公司與股東決定,就是一個重大的挑戰,而OpenAI 董事會對奧特曼解職又回聘的髮夾彎,也點出董事會可能的盲點。
台灣公司治理
經理人的角色與法治演進
就台灣法制而言,《公司法》僅對董事會、董事長、經理人與負責人有所規定,且於2001年修法時,就不再以法律來規定經理人之職稱,並授權公司得以章程自行訂定。也因此現行《公司法》並未對執行長與總經理有任何的規定,而是將其納入經理人的範疇,為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透過章程自行規範。
因此《公司法》第208 條第三項僅規定,董事長僅為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對外則代表公司之人;《公司法》第29條則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而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由於一般通說認為經理人與公司的關係,為《民法》委任關係,也因此《公司法》第31 條第一項特別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此外「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第二項)。」因此就我國與國際上公司實務與法規面而言,雖然對負責企業經營成敗者有不同的名稱,但其實也有部分規範類似之處。例如對CEO 與台灣經理人之任免都專屬董事會,都應由董事會決議,且其薪酬與相關經營指標也要求應由契約加以規定。
台灣與歐美差異較大之處,則在於歐美公司對經營權之重點放在CEO,通常以撤換CEO方式處理經營權的問題,而台灣的重點則放在爭奪經營權,重點在於掌控董事會與董事長。另一方面,歐美公司董事會往往由過半的獨立董事組成,並強調其獨立性;相反的,台灣雖也導入獨立董事制度,但是獨立董事往往只有兩位,無法過半,而且獨立董事要不然是獨立於董事會之外,要不然就是名為獨立其實並不獨立,例如不時出現為大股東利益發動調查權、杯葛董事會特定議案、或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等奇葩事件。也因此雖然目前「公司治理4.0」要求獨董在董事會的席次不低於1/3,但能否真的達成類似OpenAI 董事會的獨立,並進而管控總經理或執行長,則仍有待觀察,至少OpenAI 的宮鬥與鳳還朝已提供台灣一個參照。(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教授)【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24年1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雖然O p e n AI 因其獨特的公司架構導致此宮鬥,這齣大戲卻也透過全球最具影響力的AI公司,以及超過90%的員工要求奧特曼復職的行動,彰顯C E O掌握公司實際經營的影響力。
因為不論在形塑公司願景、決定公司策略與目標、領導員工,以及塑造公司文化等方面,CEO都能發揮絕對的效應,所謂「成也CEO、敗也CEO」誠然不虛。
C E O 制歐美企業
成敗繫於C E O一身
相對於歐美較單純的公司管理架構,台灣的情形則較為複雜,除了董事長之外,還有總經理、總裁、執行長等職稱,因此在這多頭馬車中,究竟誰說了算,誰能發揮對企業指揮監督的權責,誰最相當於歐美意義的執行長,就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就英文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而言,在中文就有許多不同的翻譯,除了執行長之外,還有首席執行官、行政總裁等不同名稱。不論翻譯名稱為何,C E O都是實際負企業經營之責,為企業內部擁有最終執行權力者(最高政策決策者為董事會)。
在歐美較小的企業中,執行長可能同時由董事長兼任,但在較大企業裡,基於公司治理與權責分立的考量,這些職位往往由不同的對象擔任,以避免個人在企業擁有過多的權力,並因其個人關係而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利益衝突。
惟就公司治理而言,究竟董事長與執行長採分立制或合一制何者為優,歐美學者雖做過許多研究,卻未發現絕對的優劣。因此企業究竟要採哪一種制度,則要看各國法規與企業發展階段與規模而定,並無一套可以放諸四海的標準。但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歐美採C E O制度的企業中,企業的成敗往往繫於C E O 一身。因此不論一般民眾或是投資人,對許多知名企業往往都只知道或關切誰是其CEO,而不知道也不關切誰是該公司董事長。
C E O 變動
直接影響公司營運與股價
對於我國而言,由於我國《公司法》並未對CEO 有所規定,僅對董事會與董事長有所規範,其他不論是總經理、執行長、甚至董事長特助等,都歸於「經理人」的範疇。因此就我國而言,成也CEO,敗也CEO的情況就不甚明顯,民眾與投資人更重視誰為董事長或總經理,而不會特別關切誰是執行長。
最好的例證,就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先生,雖然他也曾兼任台積電執行長,但一般而言,媒體與投資人仍重視其董事長的身分與職位。在他交棒後,身兼副董事長與總裁的魏哲家雖無CEO 之名,但因負責指揮監督台積電業務,反而較類似歐美企業的CEO,彰顯出國內外與不同企業間的差異。
事實上,除了奧特曼的下台與回歸,引發國際關注外,許多知名CEO 異動,不但引發全球關注,更影響公司的未來。例如: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 的執行長趙長鵬(CZ)、推特執行長亞格拉渥(Agrawal)、與WeWork 執行長紐曼(Neumann) 等下台一鞠躬,除導致經營權變動外,也直接影響了該公司。
其中趙長鵬為讓幣安繼續經營,因而與監管機構認罪協商而辭職下台。至於亞格拉渥則是馬斯克對其不爽,在推特收購案簽約後立即被開除,由馬斯克兼任董事長與執行長;而紐曼則是因為爭議太多導致WeWork 股價大跌、甚至使WeWork 無法完成IPO 而被去職。
雖然其等下台的原因不同,卻都因其擔任CEO 而直接影響公司,加上CEO 負責公司業務的指揮監督,因此CEO 的變動也會直接影響公司營運與股價。
1 .美國克萊斯勒C E O 艾科卡 L e e I a c o c c a
1978年石油危機爆發,美國克萊斯勒(Chrysler) 公司面臨破產,就是靠董事會請來因功高震主被福特開除的前福特CEO 艾科卡(Lee Iacocca) 擔任CEO,才使得克萊斯勒公司得以起死回生,轉危為安,不但擺脫破產危機,更進而東山再起,使克萊斯勒成為全美第3大汽車公司。
在艾科卡擔任CEO 後,誓言在公司轉虧為盈前,只收取象徵性的1 美元薪資,不但成功在1979 年獲得美國國會同意貸款15 億美元,更帶領克萊斯勒在6 年後還清美國政府貸款,還獲利24億美元,比該公司前60 年獲利總和還高,也
讓艾科卡成為美國傳奇人物。
但在他之後, 克萊斯勒則又步履蹣跚,在2009 年宣佈破產, 這又催生出另一位傳奇CEO,那就是義大利飛雅特的CEO 馬奇翁(Sergio Marchionne)。
2.義大利飛雅特C E O 馬奇翁 S e r g io M a r c h io n n e
2018年驟逝的馬奇翁,在2004 年加入飛雅特時,該公司每天虧損240 萬美元,但在他的領導下,次年便實現獲利,也使得馬奇翁在2006年成為飛雅特的CEO。
嗣後,他帶領飛雅特不斷成長,在2009 年入股宣告破產的克萊斯勒,取得20% 股權,並在2014年完全收購克萊斯勒,成功組建飛雅特克萊斯勒汽車(FCA)公司,使其成為全球第7大汽車製造商,擁有飛雅特、克萊斯勒、Jeep、道奇、法拉利、瑪莎拉蒂、阿爾法.羅密歐、藍旗亞、道奇RAM等知名品牌的汽車帝國。而馬奇翁的辭世,也讓當時國際車界對FCA的未來出現觀望,突顯一個優秀的CEO對公司未來發展的重要性。
3.特斯拉C E O 馬斯克 E lo n M u s k
更傳奇的,則是擔任特斯拉(Tesla) CEO的馬斯克(Elon Musk)和董事會的2次對賭。2009年,馬斯克第一次和特斯拉董事會簽署股權激勵方案的對賭協議,約定若馬斯克在5年內達成汽車銷售和股價等10個目標,將可以每股6.24美元認購一定數量的特斯拉股票。最終馬斯克完成10 個目標中的9個,把特斯拉的市值拉升17倍,獲得2,280萬股特斯拉認股權。
好賭成性的馬斯克越賭越大,在2018 年再次與特斯拉董事會簽署一份為期10 年,涵蓋股價、營收和獲利目標的包裹對賭協議,約定在10 年內馬斯克完全不支薪,也不能獲得任何酬勞,但是若他能完成12 個階段性目標,將可獲得當時市價約558 億美元的認股權。
根據這份協議,第一階段目標是將特斯拉市值從590 億美元成長至1,000 億美元,隨後每個階段目標的增值為500 億美元,最高目標設定為6,500億美元。每完成一個階段性目標,馬斯克就可獲得以每股350.02 美元的價格(協議簽訂時的收盤價),購買最多168萬8,670股特斯拉股票的選擇權,若特斯拉的市值達到1,000
億美元,他能夠行使價值約4億美元的認股權。
總而言之,如果馬斯克能在10年內將特斯拉的市值提高至6,500 億美元,同時將營收提高到1,750億美元或利潤達到140億美元,就可以獲得當時市值約558 億美元的選擇權。在此激勵下,特斯拉股價也在馬斯克治理下扶搖直上。
這些例證,突顯一個重要的事實,那就是歐美公司重視負責實際公司營運的CEO,因為好的CEO可讓投資人上天堂,壞的CEO也可以讓投資人住套房。C E O之所以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有此等重要性,在於其不但要負責企業的實質營運,更要直接指揮監督經營團隊。
C E O 重責大任
負責企業實質營運,直接指揮經營團隊
一般而言,由於董事會並非經常開會,因此公司日常營運都是由CEO 負責。因此作為一位CEO,就要對公司的成敗負責,也要對公司營運的各個環節,不論是營運管理、行銷、策略、財務、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法遵、公共關係等,做出最有利公司與股東的決策,也可以說從企業願景設立開始,到規劃與設定企業
策略和目標、創立企業文化、建構管理團隊、掌握各方資源,以及指揮監督等,都是CEO 的職責,也就是說,C E O 掌握了企業成敗的重任,是公司真正的靈魂人物。但縱使CEO 有如此廣泛的權限與職掌,並非CEO 就可以專斷獨行,仍會受到一定的監督,最主要的就是來自董事會以及擔任董事會主席的董事長。因為不
論歐美或是台灣,董事會都掌握CEO 任免與決定薪酬之權,OpenAI 董事會將奧特曼解職,以及特斯拉董事會和馬斯克以股權激勵方案對賭就是例證。
其中,OpenAI 雖然集營利與非營利於一身,並架構其特殊的組織架構,但是最終CEO仍要向董事會負責,也突顯在美國公司治理架構中,CEO 和董事會間若出現矛盾就連AI 教主也無法倖免。
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 O p e n AI 獨特公司架構
其實若追溯OpenAI 之所以成立,身為Y Combinator前CEO的奧特曼與特斯拉CEO 馬斯克就是關鍵人物。他們基於對人工智慧發展的憂心,結合其他創始人在2015 年以共同捐助10億美元方式創立,並以發展安全與開放的AI 為目標,因此OpenAI 具有非常強烈的非營利理想(故取名為OpenAI)。
惟後期為了籌措大筆的資金進行研發並吸引世界級的優秀人才,OpenAI 逐漸向資本靠攏,再加上從GPT-2 開始,OpenAI 就不再開源,出現雖名為OpenAI 但卻不Open 的現象,也導致馬斯克在2018年與OpenAI 分手。
OpenAI 之所以出現CEO 被開除,最大投資人微軟卻毫不知悉的情事,關鍵就是OpenAI在2019 年所設計出的一套特殊「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架構,這也成為導致這齣宮鬥的主因。
雖然OpenAI 的公司治理、股權設計與一般公司不同,且非營利與營利混合制更屬獨創,但是由於其仍以公司組織方式呈現(美國公司法制上准許成立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但台灣並不允許,只能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因此與一般公司一樣,雖然營運由CEO 奧特曼負責,但是董事會不但有任免CEO 之權,也可以對各層級的實體加以控制,這也是為何OpenAI 董事會在得知奧特曼執意發展可能威脅到人類的通用人工智慧(AGI)後,以「在溝通的過程中一直不夠坦誠,阻礙了董事會履行職責的能力」為由,將奧特曼解職的原因。
公司治理演進
股東會、董事會、執行長的角色分工其實就現代各國的公司架構而言,都設有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察機關(如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等)。其中,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透過股東會來討論與同意公司營運成果、決議重大事項、以及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至於董事會則是由全體董事所組成的政策制訂與業務執行機關。例如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就明文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在美國,由於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部門執行」的架構,難以滿足對企業經營快速反應的決策需求,因此美國在1960年代進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時,就創新地出現了執行長CEO的角色,讓經理人能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並讓經理人能為自己的決策奮鬥、對自己的決策負責。也因此,就美國法制而言,C E O 的出現,代表著將原來由董事會掌控的部分決策權轉移到經營階層。
雖然有此等變化,歐美也因此出現對董事長與執行長角色與分工的疑義,惟後續又再發展出獨立董事制度,透過獨立董事讓董事會保持獨立性,藉以維護公司與股東的最大利益。
但是獨立董事是否能真正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甚至能否真正獨立,做出最有利於公司與股東決定,就是一個重大的挑戰,而OpenAI 董事會對奧特曼解職又回聘的髮夾彎,也點出董事會可能的盲點。
台灣公司治理
經理人的角色與法治演進
就台灣法制而言,《公司法》僅對董事會、董事長、經理人與負責人有所規定,且於2001年修法時,就不再以法律來規定經理人之職稱,並授權公司得以章程自行訂定。也因此現行《公司法》並未對執行長與總經理有任何的規定,而是將其納入經理人的範疇,為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透過章程自行規範。
因此《公司法》第208 條第三項僅規定,董事長僅為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對外則代表公司之人;《公司法》第29條則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而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由於一般通說認為經理人與公司的關係,為《民法》委任關係,也因此《公司法》第31 條第一項特別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此外「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第二項)。」因此就我國與國際上公司實務與法規面而言,雖然對負責企業經營成敗者有不同的名稱,但其實也有部分規範類似之處。例如對CEO 與台灣經理人之任免都專屬董事會,都應由董事會決議,且其薪酬與相關經營指標也要求應由契約加以規定。
台灣與歐美差異較大之處,則在於歐美公司對經營權之重點放在CEO,通常以撤換CEO方式處理經營權的問題,而台灣的重點則放在爭奪經營權,重點在於掌控董事會與董事長。另一方面,歐美公司董事會往往由過半的獨立董事組成,並強調其獨立性;相反的,台灣雖也導入獨立董事制度,但是獨立董事往往只有兩位,無法過半,而且獨立董事要不然是獨立於董事會之外,要不然就是名為獨立其實並不獨立,例如不時出現為大股東利益發動調查權、杯葛董事會特定議案、或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等奇葩事件。也因此雖然目前「公司治理4.0」要求獨董在董事會的席次不低於1/3,但能否真的達成類似OpenAI 董事會的獨立,並進而管控總經理或執行長,則仍有待觀察,至少OpenAI 的宮鬥與鳳還朝已提供台灣一個參照。(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教授)【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24年1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