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遇上「醫美黃牛」該如何自保?
台灣醫美整型風氣盛行,招商管道選擇也多元,卻也讓消費者更容易面臨醫美糾紛。近期就有新聞報導指出,有外籍人士透過臉書找到醫美仲介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攤還費用,術後失敗卻慘遭醫師、院所及仲介人互踢皮球,甚至還遭地下錢莊利滾利討債剩餘的費用。若不幸遇到類似的情形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及申訴,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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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灣隆乳失敗,診所人員互踢皮球,該如何處理?
基本上,在台灣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循的方式除了刑事訴訟(過失傷害)以外,另外民事上如果醫師有違反醫療契約,可以循違約方式請求損害賠償;若否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尤其是第188條規定),以侵權行為的方式請求醫師及醫療機構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台灣提起相關的訴訟,並不會區分本國籍人士或是外國籍人士,在程序上一樣都有相關的規定及保障。如果經濟能力低於一定程度,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上的扶助。
診所能讓消費者以簽立本票方式支付手術費用嗎?醫療行為的付費方式有法律規範嗎?
基本上,本票並不是一種「支付」的方式,而是作為日後付款的「擔保」。雖然醫療法並沒有規定醫療行為只能以支付現金或特定方式支付醫療費用,但如果醫療機構以「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優惠付款方式作為招攬病人的方式,則會違反醫療法第61條的規定(詳下述),會處以行政罰鍰的喔。
消費者已付款一半金額,診所(窗口)卻將債權轉移給地下錢莊或融資公司,並以「利滾利」要求消費者付費,遇到這樣狀況該如何解決?
基本上,診所與消費者之間醫療行為的費用以及支付方式(包含利息),應該要在醫療契約中明確規定。雖然消費者如未繼續支付剩餘款項,診所依民法規定,在沒有禁止轉讓的限制下,可以將該筆對消費者的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但除了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需通知債務人(即消費者)外,能轉讓的債權內容也會受限於診所及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相關利息,即便是轉讓給地下錢莊,地下錢莊也不可以自行虛增利息,甚至請求超過原先債權範圍的金錢(100元債權最多能轉讓的範圍就是100元,不可能轉讓後變成1000元),這樣的要求對於消費者而言都是於法無據的。
若透過網路平台(IG、FACEBOOK)招攬醫美生意,這樣的行為是否觸法?
醫療法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在網路平台招攬醫美生意,但對於可以為醫療廣告者,以及醫療廣告內容則有詳細的規範限制。醫療法第84條開宗明義就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所以,如果今天招攬醫美生意的並不是醫療機構,不管醫美廣告的內容如何,首先就先違反醫療法第84條,依同法第104條可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接下來,針對廣告內容,醫療法先在第61規範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醫療廣告的內容則在第85條至第87條規範。關於醫療廣告的部分,先前已經提過,網路上也有相關資訊,本題重點就放在所謂「不正當方式」的招攬。衛福部前身衛生署曾經在94年公告所謂不正當方式的招攬:「(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所以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招攬病人,也是不合法的。違反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一樣可以處以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術前未簽立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術後若發生糾紛,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原則上,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醫師在向包含消費者在內相關人等說明手術或麻醉相關事宜後,必須要簽署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違反者依醫療法第103條是可以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的。
但問題來了,沒有簽立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發生了醫療糾紛,醫師或醫療機構是否就一定會有過失責任呢?這就未必了。不論是學界或是司法實務都認為,簽立手術或麻醉同意書雖然是必要的,沒有簽立也會有行政罰鍰的責任,但執行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仍應看具體個案情形,由主張有醫療過失的消費者一方負舉證責任。只是,如果病患主張醫師或醫療機構並未盡其手術或麻醉前的告知義務,因而造成醫療糾紛,醫師或醫療機構勢必得舉證自己確實有說明,這個時候沒有手術或麻醉同意書,相對來說在舉證上就會很不利。當然啦,消費者千萬不要報著僥倖的心態,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的簽立還是很重要的,對於消費者來說務必要特別注意。
現在很多都會用口碑行銷招客,如何確認執刀醫師具備專業合法資格?
一開始在選擇醫美療程時,除了盡可能對於自己想施作的手術內容有充分的了解,在選擇醫美診所上,務必在諮詢時事先確認醫師是否是相關手術的專科醫師。目前醫美並沒有所謂的醫學美容專科(只有整形外科專科),但是衛福部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中,針對包含隆乳在內的九種美容醫學手術統稱為「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施作這九種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的醫師除了必須是相關專科醫師(像隆乳就必須是整形外科或外科的專科醫師)外,更規範必須接受一定時數的相關訓練,也不可以對未滿18歲患者施作「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等。另外,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https://ma.mohw.gov.tw/masearch/)也可以查詢特定醫師的專科資格。但最重要的是,在施作相關醫美手術時,仍然需要在事前充分做好功課,先行確認施作手術的醫師確實具有相關專科資格,總比事後發生醫療糾紛還要善後處理來得好。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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