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無照密醫施作療程,出事可求償嗎?
近年醫美風氣漸盛,市場競爭大,民眾嚮往變美,又想要顧荷包,難免會陷入價格戰的誘惑,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醫療糾紛,甚至陷入非法密醫圈套。近期就有新聞事件報導,有名外籍移工,無照私設醫美工作室,進行豐胸、割雙皮等醫療行為,因發生顧客糾紛遭到檢舉才曝光,對於無照卻執行醫療業務,須負哪些法律責任?若明知是密醫,卻仍尋求執行療程,發生糾紛可以求償嗎?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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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院所/療程執行者未有合格的執照,卻為民眾進行醫美相關療程,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醫師法第6條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同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簡單來說,除了下面所提到的幾個例外情形以外,沒有經過我國醫師考試及格者,是不可以執行醫療業務的。
而上面所提到的「例外」,則是規定在醫師法第28條但書:「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四、臨時施行急救。」
所以,如果沒有在我國取得醫師資格,是不可以執行醫療業務的,沒有取得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就會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可以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罪刑不輕,千萬別以身試法。
依據台灣的現行法規,若要執行醫美相關療程,需要具備哪些資格?護理人員可以執行嗎?
簡單來說,醫療行為可以區分為「醫療行為」以及「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行為根據衛福部前身衛生署的相關函釋來說,大抵可以區分為二: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以及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除此之外基本都屬於「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行為基本上只能由醫師來執行,只有醫療輔助行為才可以由護理人員執行(護理人員法第24條),而且並不是單獨執行,而是在醫師的監督下執行。
從以上對於「醫療行為」的內容觀之,醫美相關療程除了單純的諮詢以外,只要有實際的診察、診斷、治療行為,以及處方、用藥等處置行為,都屬於「醫療行為」,而應由醫師為之,不得由護理人員執行之。
而「醫學美容」雖然並非傳統對於醫師專科的分類,但有鑒於目前醫美診所真的很多,衛福部醫事司在105年時修訂(106年開始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將醫學美容區分為三大類:「美容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以及「美容醫學手術」。簡單來說,即使是醫師考試及格的,要執行醫學美容療程,仍然要看實際執行上開哪一類療程,接受相應的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才可以執行。
如果明知對方是密醫,卻因貪圖便宜,仍上門尋求醫美療程,發生糾紛時可以提出求償嗎?
基本上,無論是否為「密醫」,只要醫療行為造成了消費者受有損害,且執行醫療行為者本身有故意或過失,在刑法可能構成過失傷害/重傷害/致死等罪(如果消費者根本不知道是密醫,則有可能構成第339條的詐欺罪)、民法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財產上/非財產上(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損害賠償責任。重點並不在於是否具有醫師資格,在於實際執行醫療行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消費者損害。
新聞事件提及,該名移工不僅無照執行療程,甚至還直播手術教學過程,為了宣傳開班授課,這樣的行為觸法嗎?
基本上直播手術教學過程可以區分以下幾個行為來說明:
〈1〉直播手術教學:
可能侵犯到的是患者的隱私。醫療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是屬於特種資料,原則上不可以為任何蒐集、處理及利用。雖然同條例外有一款是「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本件案例因行為人並不是合法的醫師,也不是所謂的教學醫院等,直播手術教學同時作為廣告招攬之用,顯然已經逾越了特定目的之必要,仍然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第41條會有刑事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宣傳:
簡單來說,就是「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既然是「密醫」,當非醫療機構,不管其廣告內容是否服和醫療法相關規定,都不合法。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開班授課:
簡單來說這部分所違反者會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本件顯然也不會是依法申請核准立案,如果查證後確實有以補習班或類似名義招生,則會違反本條規定。
當今醫美市場競爭大,消費者如何避免落入無照密醫圈套?(如何辨識執行者是否具合格執照?使用的儀器、醫材是否有正規核准?)
醫療機構(以診所為例)通常都會在牆上醒目的地方掛上醫師證書,以證明確實是合法的醫師。而醫師是否確實領有執照或醫療機構是否合法設立,也可以透過衛福部設立的「醫事查詢系統」查詢。其中就醫師的查詢部份,除了證書的類別(西醫/中醫)外,也可以查詢執業登記類別、執業縣市以及專科資格。
另外,儀器及醫材只要是經過合法申請進口的,在衛福部食藥署的網站「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上都查詢得到。一般來說,密醫通常都不太會使用正規的醫療器材及儀器(成本考量),所以透過醫師的執業資格、醫療機構的設立許可,以及醫療器材、儀器的許可證號等相關查詢,相當程度上可以避免找到的醫師卻是「密醫」。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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