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研議開放證券自營商辦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提供投資人不足面額之特定外國債券,並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等法規。
金管會於「債券團購平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結束後,於112年底與外界專家等召開評估會議,經評估認為該實驗具有創新性及普惠金融效益,因此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除將開放證券自營商辦理新種業務(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外,且考量其業務單純,亦將開放非專業投資人與自營商進行不足面額外國債券交易,及放寬辦理此類業務之證券商持有外國債券部位之總額上限。
本次本項業務將開放既有證券自營商以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方式辦理,新增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類型及給予限制性業務之許可證照,以及排除證券商管理規則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規定之適用,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預計修正之法規說明如下:
一、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資本額為1億元,以及其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11條)
二、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排除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45條之1)
三、 修正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金管會表示,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以及核發僅經營本項業務之特殊類型證券商證照,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另過往債券投資門檻高,小額投資人無法透過債券進行資產配置,本項業務之開放降低投資人投資債券門檻,讓投資人可輕鬆參與投資高門檻之債券,有助於投資人在資產配置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並可達普惠金融之效益,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投資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於「債券團購平台」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結束後,於112年底與外界專家等召開評估會議,經評估認為該實驗具有創新性及普惠金融效益,因此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除將開放證券自營商辦理新種業務(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外,且考量其業務單純,亦將開放非專業投資人與自營商進行不足面額外國債券交易,及放寬辦理此類業務之證券商持有外國債券部位之總額上限。
本次本項業務將開放既有證券自營商以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方式辦理,新增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類型及給予限制性業務之許可證照,以及排除證券商管理規則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規定之適用,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預計修正之法規說明如下:
一、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資本額為1億元,以及其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11條)
二、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排除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45條之1)
三、 修正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金管會表示,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以及核發僅經營本項業務之特殊類型證券商證照,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另過往債券投資門檻高,小額投資人無法透過債券進行資產配置,本項業務之開放降低投資人投資債券門檻,讓投資人可輕鬆參與投資高門檻之債券,有助於投資人在資產配置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並可達普惠金融之效益,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投資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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