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回預售屋契約審閱不須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

公平會於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臺中市「寶宇丰蘊」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寶鏵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係因民眾於113年1月間至「寶宇丰蘊」接待中心欲瞭解建案資訊,洽談過程民眾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甚多,無法現場逐一過目,詢問得否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銷售人員表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不當限制審閱契約之情事。雖然寶鏵公司表示,本建案自112年3月改由建商寶鏵公司自行銷售迄113年1月間,均由原負責客戶服務、交屋收款、售後修繕流程之人員協助銷售業務,然其對銷售流程不甚瞭解,方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行為,期間並未有銷售之成交紀錄。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誠摯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亦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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