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變更營業所和銷售商品未報備,遭罰10萬元

公平會在7月9日第1759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歐佳麗卡公司113年7月間將主要營業所變更至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10號12樓,該地址提供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及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等文件寄送,惟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歐佳麗卡公司於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後,又新增銷售「銀升金級套組」等3套組,按銷售商品之品項、價格係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應報備事項,該公司變更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內容變更,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並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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