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汐止偵查小隊長涉供毒作假案 二審判刑10月
前新北巿汐止警分局陳姓小隊長涉與盧姓女子設局謀議在KTV開趴,無償提供少年到場用毒,再臨檢緝獲。二審今天依共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陳男10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男之前為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為達偵防犯罪「青春專案」績效標準,竟與盧姓藥頭(已判刑7月確定)基於犯意聯絡,由盧女以陳男提供的金錢購入第二、三級毒品,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每人新台幣1500元車馬費替友人慶生誘因,邀約詹姓少年等16名少年當天晚間到某KTV包廂聚會,並無償提供多項毒品。
判決指出,當天晚間僅詹姓少年有施用毒品,其餘少年均未及施用,盧女見已有少年施用毒品,聯繫陳男到場臨檢,進而查獲在場多名少年等人及毒品,盧女則在警方臨檢時,已先離開。
二審指出,陳男否認犯行,但相關犯罪事實有盧女證述、陳男於105年7月20日至28日間多次匯款給盧女的交易明細等事證在卷可稽,合議庭認定陳男所辯不足採信。
二審指出,陳男犯行涉犯多罪,應從重論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依規定應加重其刑,因此判決10月,可上訴。
另一方面,本案於107年間媒體報導而曝光,時任汐止分局長召開記者會表示,不容許人員用不法手段取得績效,陳男供稱僅提供線民獎金給盧姓女子,其餘部分全部否認;汐止分局認定陳男與特定對象接觸未呈報,記2小過調職其他分局。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男之前為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為達偵防犯罪「青春專案」績效標準,竟與盧姓藥頭(已判刑7月確定)基於犯意聯絡,由盧女以陳男提供的金錢購入第二、三級毒品,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每人新台幣1500元車馬費替友人慶生誘因,邀約詹姓少年等16名少年當天晚間到某KTV包廂聚會,並無償提供多項毒品。
判決指出,當天晚間僅詹姓少年有施用毒品,其餘少年均未及施用,盧女見已有少年施用毒品,聯繫陳男到場臨檢,進而查獲在場多名少年等人及毒品,盧女則在警方臨檢時,已先離開。
二審指出,陳男否認犯行,但相關犯罪事實有盧女證述、陳男於105年7月20日至28日間多次匯款給盧女的交易明細等事證在卷可稽,合議庭認定陳男所辯不足採信。
二審指出,陳男犯行涉犯多罪,應從重論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依規定應加重其刑,因此判決10月,可上訴。
另一方面,本案於107年間媒體報導而曝光,時任汐止分局長召開記者會表示,不容許人員用不法手段取得績效,陳男供稱僅提供線民獎金給盧姓女子,其餘部分全部否認;汐止分局認定陳男與特定對象接觸未呈報,記2小過調職其他分局。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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