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受贈永齡基金會拒公開資料案 二審廢棄發回
台大教授吳瑞北提訟要求台大提供與永齡基金會的捐贈契約等,一審判勝訴,台大應遮掩郭台銘等人簽名後提供。二審今認定部分事證不明,應再調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立大學接受財團法人捐助,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附設醫院、治療中心及相關醫療設備,雙方所簽署的捐贈合約、備忘錄等基礎文件,是國立大學於職務範圍內取得而存在的訊息,尚非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訊,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
二審指出,吳瑞北向國立台灣大學請求准予提供該等捐贈合約及備忘錄,雖然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表示不同意,但經核無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限制公開的事由,依法應予提供,原判決認定台灣大學應於遮掩上述合約及備忘錄的代表人簽名後,作成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於法有據。
二審合議庭指出,關於吳瑞北請求提供97年捐贈合約、103年備忘錄及108年捐贈合約部分,原審僅審酌108年捐贈合約本身,即逕命台灣大學應作成准予提供之相關行政處分,明顯有誤,本件因事證不明,有再行調查必要,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全案緣於,吳瑞北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請求國立台灣大學提供其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或該基金會創辦人郭台銘間,自96年9月至110年3月止,曾簽署的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的文書資料。
台大以函文(原處分)否准,吳瑞北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撤銷原處分,令台大應依吳瑞北的申請,作成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判決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包含,應遮掩李嗣涔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97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遮掩楊泮池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103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以及遮掩管中閔、鄭安理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108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及依該合約所訂的附件、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
台灣大學及永齡健康基金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立大學接受財團法人捐助,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附設醫院、治療中心及相關醫療設備,雙方所簽署的捐贈合約、備忘錄等基礎文件,是國立大學於職務範圍內取得而存在的訊息,尚非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訊,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
二審指出,吳瑞北向國立台灣大學請求准予提供該等捐贈合約及備忘錄,雖然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表示不同意,但經核無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限制公開的事由,依法應予提供,原判決認定台灣大學應於遮掩上述合約及備忘錄的代表人簽名後,作成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於法有據。
二審合議庭指出,關於吳瑞北請求提供97年捐贈合約、103年備忘錄及108年捐贈合約部分,原審僅審酌108年捐贈合約本身,即逕命台灣大學應作成准予提供之相關行政處分,明顯有誤,本件因事證不明,有再行調查必要,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全案緣於,吳瑞北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請求國立台灣大學提供其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或該基金會創辦人郭台銘間,自96年9月至110年3月止,曾簽署的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的文書資料。
台大以函文(原處分)否准,吳瑞北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撤銷原處分,令台大應依吳瑞北的申請,作成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判決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包含,應遮掩李嗣涔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97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遮掩楊泮池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103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以及遮掩管中閔、鄭安理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108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及依該合約所訂的附件、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
台灣大學及永齡健康基金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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