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送貨腦幹出血身亡 二審認過勞判雇主賠486萬
呂姓司機送貨突然左半邊身體麻痺,送醫後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急性心肺衰竭過世。家屬向雇主求償,一審敗訴。高院認定死亡屬職災,今天改判雇主賠償家屬486萬餘元。可上訴。
死者家屬起訴主張,呂男擔任貨車司機,受雇某運通公司,工作內容除載送貨物至公司指定客戶地點,還須在第1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理貨、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
家屬表示,106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呂男駕駛貨車至工廠門口,突然感到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同年5月25日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的急性心肺衰竭死亡。
家屬認為,呂男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的病史,明顯是任職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死亡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公司補償,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賠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家屬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逆轉改判雇主應賠償。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二審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呂男的工時認定結果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呂男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亦符合「需在一定的期間之內(如交期等)完成的困難工作」,接近發病時期伴隨工作異動相關事件,符合「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二審指出,在呂男發病前1至6個月有部分區間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的前提下,視呂男情況考量工作型態性質,評估呂男於106年3月31日病發可視為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因此可認定呂男死亡屬職業災害
二審判決運通公司應賠償4名家屬慰撫金100萬元、160萬2424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179萬6195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46萬7749元(包括慰撫金及喪葬費)共486萬6368元。可上訴。
死者家屬起訴主張,呂男擔任貨車司機,受雇某運通公司,工作內容除載送貨物至公司指定客戶地點,還須在第1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理貨、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
家屬表示,106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呂男駕駛貨車至工廠門口,突然感到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同年5月25日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的急性心肺衰竭死亡。
家屬認為,呂男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的病史,明顯是任職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死亡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公司補償,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賠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家屬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逆轉改判雇主應賠償。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二審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呂男的工時認定結果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呂男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亦符合「需在一定的期間之內(如交期等)完成的困難工作」,接近發病時期伴隨工作異動相關事件,符合「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二審指出,在呂男發病前1至6個月有部分區間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的前提下,視呂男情況考量工作型態性質,評估呂男於106年3月31日病發可視為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因此可認定呂男死亡屬職業災害
二審判決運通公司應賠償4名家屬慰撫金100萬元、160萬2424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179萬6195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46萬7749元(包括慰撫金及喪葬費)共486萬6368元。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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