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與國中生性交易 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
原保一總隊葉姓男員警於113年間支援基隆市警察局期間,在交友軟體找14歲的國中男學生性交易,葉男事發後辭職。刑事部分,法院判刑1年、緩刑5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決葉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原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支援基隆市警察局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就讀國中的14歲少年,並於同年5月5日邀約少年性交易,翌日在葉男住處完成性交易,並給付新台幣2000元作為對價。
判決表示,少年將性交易一事告訴同學,同學轉告學校老師後,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報警處理,此事才曝光。葉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葉男未上訴而確定。
葉男在事發後辭職,內政部認為葉男有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侵害政府信譽情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葉男坦承違失行為,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尚見悔意,又其平日工作表現尚屬正常,執勤認真等,判決葉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原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支援基隆市警察局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就讀國中的14歲少年,並於同年5月5日邀約少年性交易,翌日在葉男住處完成性交易,並給付新台幣2000元作為對價。
判決表示,少年將性交易一事告訴同學,同學轉告學校老師後,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報警處理,此事才曝光。葉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葉男未上訴而確定。
葉男在事發後辭職,內政部認為葉男有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侵害政府信譽情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葉男坦承違失行為,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尚見悔意,又其平日工作表現尚屬正常,執勤認真等,判決葉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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