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酒駕撞傷2騎士!警問誰開車 泥醉男「脫口答1聲」差點慘了

[周刊王CTWANT] 彰化1名黃姓男子和劉姓女友在小吃部飲酒後,由女方駕車上路,途中因闖紅燈撞傷2名騎士。當警方詢問誰是駕駛時,黃男因酒醉反應遲鈍,脫口應答「嘿」,遭檢方依頂替罪起訴。不過,法院勘驗警員身上的密錄器,發現黃男曾大喊「那個我沒做」,加上劉女一開始便承認駕車,認定全案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起訴指出,劉女當天在小吃部飲用啤酒約6瓶後,仍駕車搭載黃男上路,途中貿然闖越紅燈釀禍,導致2名機車騎士受傷,不料黃男擔心女友受罰,竟基於意圖使同案被告脫罪,隱藏駕駛人之事實,出而頂替,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謊稱車輛係由其駕駛,涉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黃男辯稱,自己於事故當下先行下車察看,「我當天很醉,反應比較慢,警察叫我的時候,我就回應『嘿』,我也有跟警察說那不是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劉女當時就有承認是她開車,我怎麼可能頂替」。
彰化地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黃男於警員詢問是否為駕駛人時,固有回覆「嘿」,並點頭1下,然當時神情呆滯,並未明確承認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台語之「嘿」詞語,可能表示肯定應答的語氣,也可能表示驚訝的語氣,且被告之後又向警員稱「那個沒我做的」,堪信黃男主觀上應無頂替之犯意。
法官認為,案發當日之22時49分許,經警員施以酒測,黃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為每公升0.92毫克,酒測值非低,而其所述情形核與常人飲酒爛醉時,反應能力與表達能力都會下降之狀態相符,尚未悖於常情,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涉有頂替罪嫌,惟相關客觀證據尚嫌不足,判處黃男無罪。
◎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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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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