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刮刮樂!台北婦1理由沒送警局完了 挨告慘賠4000元

撿到刮刮樂!台北婦1理由沒送警局完了 挨告慘賠4000元
台北一名婦人撿到刮刮樂,卻沒有送到警局,結果挨告。(示意圖/資料照,黃鵬杰攝)

[周刊王CTWANT] 人心不足蛇吞象!台北一名52歲婦人今年2月在路邊巷口撿到一張面額2000元的刮刮樂,但她沒有送到警局,結果挨告吃官司。雖然婦人辯稱自己想透過社區警衛轉交給警察,但法官不予採信,最終依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4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4天。

根據判決書,婦人今年2月間的晚上,行經北市中山區的巷口處,看到男子遺落1張價值2000元的刮刮樂在地面,沒想到她直接撿起帶回家。後來男子發現刮刮樂遺失,馬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人。

婦人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撿到刮刮樂,並帶回住處的事實,但否認侵占遺失物,她當時因急著去買東西,沒有想太多,本來想透過社區警衛轉交給警察,但管理員因下雨沒有時間去,又丟回她的信箱,而她拿回家後和家中禮盒混在一起,以致於找不到。

不過,監視器畫面拍到,婦人撿到刮刮樂的地點,前方數公尺就有服務櫃台。檢方認為她可以就近交給櫃台供遺失物品者返回尋找,反而逕自把刮刮樂帶回住處,足認其辯詞是卸責,不足採信,訊後將她起訴。

法官審理指出,婦人將他人遺失的刮刮樂占為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態度,法治觀念有所偏差,不過考量她在訊問時坦承犯行,只是未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失,最終依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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