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調降應建立內稽內控門檻 7家保經代須調整

保經代簽署制度大變革,金管會擬鬆綁保經代公司或銀行以檢核機制取代簽署制度,擴充保經代業務發展彈性;另一方面,金管會擬調降應建立內稽內控的保經代公司年營收標準,估有7家保經代將受新規影響,須強制建立內稽內控制度。

保經代簽署制度已行之有年,保經代公會盼適度調整,避免簽署工作量排擠其餘業務發展空間,金管會經過研議,同意調整保經代公司及銀行簽署制度,另一方面,金管會同步擴大應建立內稽內控制度的保經代公司範圍,強化要求保經代公司紀律。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說明,此次保經代監理法規翻修,主要有2大重點,首先,金管會明定透過保經代公司或銀行送件者,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應建立檢核機制取代原簽署制度,為確保作業方式有一致性參考標準,公會須訂定自律規範。

配合保經代公司簽署制度變革,金管會明定保經代公司或銀行任用的經紀人或代理人可執行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檢核、法遵、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保經代公司或銀行可望因此擴充業務屬性,有更多元發展空間。

必須注意的是,此次簽署制度變革僅適用保經代公司或銀行,個人執業的保經代仍必須維持簽署制度。

第2項修正重點是金管會調降應建立內稽內控的保經代公司年營收標準,由現行新台幣3億元調降至2億元。

原先有34家保經及47家保代年營收達3億元門檻,隨標準降至2億元後,將新增1家保經及6家保代必須強制建立內稽內控。

考量新增適用內稽內控的保經代公司需要時間建立內控制度、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等,金管會明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保經代公司未依規定建立,金管會可限期改正,或併罰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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