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哥小唱》警員打倒違規人 把對的事情做錯


雄哥小唱》警員打倒違規人 把對的事情做錯

根據影片顯示,警員主動將沒有肢體抗爭的女性過肩摔在地,且使用扼頸法,足以致人於死,十分危險!(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本周網路上舊片重po,一名警員將沒有肢體抗爭的女性打倒在地,且使用勒頸法,足以致人於死,十分危險!

這則影片引起不同回應,比較3年前當時的留言,在非隨機/非等機率的條件下,亦即不推論為全體人民,但就所見資訊,回應者對「保障人權的意識」略有提升。

我國自去年起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并非只是審判程序的改變,更是司法思想由「不變的剛性規定」,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的趨勢。

本影片的生活性小案,可能曾經發生在包括本文作者在內的小市民身上。提供我們對「社會變遷、教育變革和社會需求變化」的觀察,也希望這樣的關注可提升更具憲政實踐的法律環境。

本文作者一貫支持軍警,但不包括軍警之不當行為。

不僅警民衝突,而是任何衝突在沒有法源、沒有危己、危害他人的條件下,率先實施暴力者,應屬不當。

過肩摔 扼頸 再加噴辣椒水

這個影片反映的事實如下。

影片顯示,警員主動將沒有肢體抗爭的女性過肩摔在地,且使用扼頸法,足以致人於死,十分危險!

此行為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人…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又違背高檢署發布的《員警臨檢、盤查應遵守的規定》,尤其是:「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警員應「依法行政」 警員本身并非法律

影片顯示,警員先與該女產生口角,該女疑在口角時有罵人。

依當前科技,警員憑秘錄器、本影片、及其他監視器資料,足以辨識該女身分,並傳喚到案。

若口角原因是該女違規,則依法處罰。

警員可告訴該女「公然侮辱」,如果證據充分,也應依法處罰。

唯警員將該女以危險手段打倒在地、失去抗爭能力後,還上前噴辣椒水,似為蓄意傷害行為。

高檢署有特別提醒:「員警…明知其行為不符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會議535號解釋,仍恣意為之,阻擋民眾離去,為違法攔檢,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且依刑法第134條公務法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罪,應加重其刑。」故該警員可能違犯多項罪刑。

影片中警員高喊「依法行政」,其行為卻顯示,誤認自己穿上制服、自己就是法律。將原來可以「依法行政」對該女處罰的事件,變成逾越身分傷害他人的事件。

本來是單方違規 變成雙方違法

我根據影片中資訊,進一步查證,發現口角源於2021年的違規臨停,該女因為車子被警員指揮拖吊車拖走,而和警員吵架,罵了三字經。

從更前面的影片看到,該女已經走開了,但員警追上去叫她「趴下」,在該女並沒有對抗行為的情況下,將她打倒。

違規臨停,自然有車號、有車主,依法處罰絕對沒有問題。若當場沒取得該女個資,事後還是可以取得資料告該女「公然侮辱」。

本案完全可以「依法行政」,違法打人,沒有道理。

這名警員把一件可以做對的事,做錯了。

「書面法扶」 究竟是紙上談兵

我也有一次,莫名其妙被3名警員臨檢。

我曾經支持過廢除《違警罰法》、改為社維法,即應依憲法保障人權的優先原則,不得無緣無故臨檢。

所以,我心平氣和,請求警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說明要臨檢我的理由。否則我將依該法規定:「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而拒絕提供身分證。

不料,一名警員靠近我,低沉的說,如果不拿出身分證,就要把我打倒,強制逮捕回派出所。

我看到另一名警員有戴秘錄器,就對著秘錄器說:

「各位警官好,各位可以看見,我口口聲聲稱警官,對在場各位警官很禮貌,也沒有衝動,我只是依法請警官告知臨檢理由。」

同時,我又加了一句:「等一下,我先向副總統打電話報告。」

結果該名警員就沒有敢動手。

這些事例,讓我們感覺,警勤教育並沒有完全落實。

我不聽話 令他沒面子

現在回想,我自己有超過20年「書面法扶」的經歷,究竟是紙上談兵。第一次被警員恐嚇,雖然理性上知道自已護憲、護法有理,但感性上還是不免慌亂,當場忘了請求該警員對我低聲威脅的話,對著秘錄器再大聲說一遍。然後可有證物,請警界高層研究。

我已經算鎮定了,仍然心生畏懼而忘了搜證。

同時,我查覺,該警員並不覺得我可疑,只是覺得「我不聽話,令他沒面子」,又搬出法律名詞,而他可能認為那就是「名詞」,而應該是他說了算。

一般人並不知道法律的保護,又不能心平氣和,就發生影片中的被痛打。

警局將該女移送法辦 未說明該警員行為是否適當

這則影片引起不同回應,比較3年前當時的留言,在非隨機/非等機率的條件下,亦即不推論為全體人民,但就所見資訊,回應者對「保障人權的意識」略有提升。

當時有的文字報導,對該警員相當友善,標題為「婦人與警當街扭打」。用「扭打」一詞,似給人帶來「互毆」的直覺,但就影片怎麼看,都是警員在打該女,只是該女被打時有反抗。而這次的標題,多偏向對警員打人的質疑。

根據當時報導,警局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將該女移送法辦。

但對於該警員的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沒有找到反映官方的報導。

只有一位退休警員,表示對該女實施過肩摔,應屬過當。

由剛性規定 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

我國於去年(2023)起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可能有受到韓國於2008年實施,日本於2009年實施的影響。由於當前僅限重大刑事案件,對一般人可能只感到是審判程序的改變,沒有注意到,更是司法思想由「不變的剛性規定」,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的趨勢。

對於「進入憲政初步」的臺灣公民,要認知人民高於統治者;並不存在「沒有理由,叫你做什麽,你就要做什麽」的力量。

我們要將「憲政思想」傳播給還在「訓政」、甚至「軍政」社會中的人民,不是要倒退回「訓政」、甚至「軍政」,期待不會存在的神明皇帝。(知識上的「訓政」意義,請參見本專欄:《軍訓憲─國家階段式發展•對人民最有利》)

我們對「社會變遷、教育變革和社會需求變化」持續觀察,希望這樣的關注可提升更具憲政實踐的法律環境。

(本文與《風傳媒》同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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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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