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公司治理並完備投資人保護,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為利團體訴訟判決通知業務之辦理,併同考量商業事件審理法110年7月1日施行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提起相關訴訟大部分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之廣度及深度擴大,舉證責任更形加重,實有擴充投保中心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爰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本次計修正四條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包括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 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之支出及費用之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修正條文第20條)。

三、 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如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兼顧授權人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32條)

四、 為期明確,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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