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中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為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7月28日宣布將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訂之保險資本標準(ICS),制定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於115年實施。制度的轉換帶來挑戰,金管會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將充分考量業者的努力及負擔能力,在符合ICS架構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協助業者循序漸進順利適用國際制度。

經參考國際經驗、考量我國保險業實務現況及影響性,並與保險業者充分溝通後,金管會訂定我國保險業接軌TW-ICS有關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一、在地化措施部分:

RBC制度風險係數
TW-ICS制度風險係數

國內上市上櫃股票
上市:21.65%

上櫃:30%
35%

不動產
7.81%
15%

政策性公共建設
1.28%
115年至119年:1.28%

後續將參酌國際標準及我國國情另行研議在地化係數

(一) 上市上櫃股票投資:ICS於計算股票之風險資本時,係將我國列為開發中國家而適用風險係數48%,惟依國際貨幣基金(IMF)於112年7月21日出版之「世界經濟展望(112年4月版)」,我國與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南韓等國家並列為「先進經濟體」(Advanced Economies),且經試算我國股票市場之歷史波動度趨近於ICS中已開發國家之風險係數35%,又我國上市櫃公司基本面良好且積極推動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對外資具有吸引力,爰將國內上市上櫃股票於TW-ICS之風險係數調整為與已開發國家相同之35%。

(二) 不動產投資:ICS於計算商業不動產、住宅不動產、自用不動產之風險資本適用之風險係數為25%,經試算我國不動產市場之歷史波動度後,將不動產投資於TW-ICS之風險係數調整為15%。

(三) 政策性公共建設投資:依IAIS於112年6月23日公布之ICS諮詢文件,有關政策性公共建設投資之風險資本計提及風險係數標準仍尚在對外徵詢意見中,金管會後續亦將參酌國際標準,並綜整考量鼓勵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之政策方向、公共建設投資案之實際風險等,與產、壽險公會及業者進行討論後,制定符合我國國情之在地化風險係數。

二、過渡性措施部分:

(一) 給予15年過渡年限:考量金融穩定及接軌TW-ICS對業者之影響,就現行RBC制度及TW-ICS制度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之風險係數差異,其中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及不動產將採平均遞增方式接軌在地化係數,規劃自115年起提供15年過渡年限予業者進行資產配置調整;政策性公共建設部分於前5年(115年至119年)將維持現行RBC制度之1.28%,後10年則同樣採平均遞增方式,以逐步符合TW-ICS風險資本計提標準。

(二) 建立檢討機制:金管會除自115年起,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亦將持續關注ICS之發展及整體金融情勢變化,適時調整。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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