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自114年起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為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研議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適用範圍,規範自114年1月1日起,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比照上市櫃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次研議規範增訂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該草案將進行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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