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奇福涉翁茂鍾案 判免議及不受懲戒確定

前法官林奇福被控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宴飲、收受餽贈,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其餘因證據不足判決不受懲戒。懲戒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徹底調查。司法院於110年間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與經營的怡華公司與法商百利銀行有民事訴訟,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明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2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表示,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百利案審結後,2人又單獨會面8次,其中多次是在翁茂鍾拜會石木欽前後;另林奇福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

監察院認為,林奇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彈劾林奇福,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林奇福涉接受翁茂鍾宴飲及收受襯衫、營養品等違失行為,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至於林奇福審理百利案等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並無迴護、違法審理,不受懲戒。

林奇福與監察院均提起上訴,懲戒法院認定原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兩造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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