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私設狗場 拒複查被捕提起公訴

記者陳致愷/雲林報導


雲林男私設狗場 拒複查被捕提起公訴
雲林縣45歲陳男在林內鄉私設狗場,並多次違規飼養犬貓致死/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45歲陳姓男子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遭列管為不得飼養犬貓之黑名單,不料今(113)年又承租林內鄉某鐵皮屋私設狗場,防疫所人員2月前往稽查、開罰,但陳男仍一再故犯,經報請地檢署指揮警方調查,日前偵查終結,依違反動保法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雲林縣防疫所今年2月7日至26日間,查獲45歲陳男在林內鄉違規私設狗場,且有虐待動物之嫌,經防疫所人員於今年2月7日至26日,共計救援犬貓134隻、查獲死亡犬貓多達10隻,雲林縣府因此於3月19日對陳開出累計高達20萬2千元的罰鍰。

詎料,詎陳男於3月20日收受裁處書後,竟仍一再故犯,防疫所人員26日再次接獲檢舉前往稽查,又查獲違規飼養7犬、19貓。其中5隻幼貓,因陳刻意將母貓隔離,於稽查時均已明顯死亡。陳因不滿防疫所人員稽查,於3月27日、29日、4月1日、3日均拒絕配合開門。

直至4月12日員警持搜索票,協同防疫所人員再次進入狗場時,始又發現陳仍違規飼養18犬、19貓,其中1犬頸部明顯外傷,未獲醫療。陳違規飼養,且多隻同籠、髒汙未清、通風不佳、幾無管理,短少飼料、飲水,亦未提供適當醫療,虐待動物,導致犬隻死亡,屍身見骨亦未移除。

檢方指出,本案經調查完畢,認為陳男涉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5條第2項、第6條之規定,故意傷害動物,暨同法第30條第2項於裁罰處分送達日起5年以內,故意再次虐待動物,致使動物受傷、死亡等罪嫌,於日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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