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辦法修正公告出爐 勤業眾信:注意AI、節能減碳適用領域及新舊辦法之過渡規定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辦法修正公告出爐 勤業眾信:注意AI、節能減碳適用領域及新舊辦法之過渡規定
為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完成修正,經濟部於日前預告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下稱「投資抵減辦法」),並訂定15日之預告期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表示,本次修法三大亮點包括,「對企業發展之注意為延長抵減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支出金額上限由新台幣十億元調高至20億元及擴增投資抵減範圍至AI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項目」,充分展現政府積極推動產業數位轉型與淨零轉型之政策目的,也助燃企業因應AI與ESG之重點投資。

本次預告之投資抵減辦法四個主要修正方向

一、智慧機械要件更新,5G及資通安全則無變動

經濟部重新定義智慧技術元素涵蓋機器人、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及積層製造,調整部分獎勵項目至AI範疇以聚焦產業朝更高層次之數位化與智慧化能力發展,並刪除物聯網、精實管理及感測器等智慧技術元素項目等已為基礎應用之項目。

二、新增AI投資抵減

AI 投資抵減鎖定四大技術「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語言模型(使用大量數據、十億(1B)以上參數)及自然語言處理」,鼓勵企業導入智慧應用,提升營運或生產效能。

三、新增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參考經濟部能源署相關規範,投資項目涵蓋公用節能部分,包含高效能電動機、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高效能冷凍空調系統、高效能風機、高效能迴轉動力水泵、高效鍋爐系統、能源/碳管理系統;製程改善部分,包含高效能製程設備及溫室氣體破壞或去除設備,並明定前述設備或管理系統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減碳效益,以落實產業淨零轉型。

四、新增交貨期限與展延機制

新增投資項目須於訂購日次日起二年內交貨或完成服務,特殊情形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但最長不得逾四年。

留意修法三大重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內稅務協理簡嘉宏特別提醒,本次修法租稅優惠期限延長五年、抵減金額上限倍增,新增 AI 與節能減碳項目,企業投資誘因大幅提升,有助企業兼顧數位化與永續發展,惟應留意本次修法三大重點:

一、依訂購日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辦法

修正後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係以企業投資決策時點(即訂購日)為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法條之時點,而投資抵減年度則以交貨年度認定,舉例而言,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符合現行條文所定項目,並於114年1月1日後交貨並符合規定者,得於交貨年度依現行條文適用投資抵減,且其於交貨年度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之支出金額上限為十億元;惟其所訂購之項目如為本次新增之適用範圍項目(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需進一步觀察新舊辦法之過渡規定是否影響投資抵減之適用

修正後辦法明訂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符合現行條文所定項目,若於114年1月1日後交貨,符合相關規定亦得適用投資抵減,展現本次修法政策立意良善,並兼顧企業實務需求,惟過渡條款針對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符合現行條文所定項目者,仍須適用自訂購日次日起二年內交貨或完成服務之規定,恐影響企業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簡嘉宏舉例,若企業於112年6月訂購智慧機械,惟於114年7月方完成交貨,因訂購日至交貨日已逾二年,亦無從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依預告之修正後辦法草案,能否適用投資抵減似有疑義,需進一步觀察抵減辦法正式生效後是否放寬。

三、交貨期限與文件要求更嚴謹,需提前因應

新制抵減辦法將交貨期限設限,並要求更多文件證明,企業應及早掌握交期、必要時申請展延流程及完備內部文件管理,以確保及取得更多抵減優惠。

張瑞峰總結,此次財經兩部修正抵減辦法,透過延長施行年限、提高金額上限並擴增適用範圍,進一步結合AI與節能減碳政策,展現政府推動數位化與淨零轉型的政策決心。企業應密切關注法令後續定稿內容,並及早規畫投資排程與文件準備,以確保能在新制度下爭取最大租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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