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淪為醫美白老鼠?



台灣醫美風氣盛行,龐大的商機加上看準消費者愛比價的心態,讓不肖業者有機可趁,偷偷使用山寨版商品魚目混珠。近期就有新聞事件指出,連醫美診所董娘都被騙,在自家診所竟被施打山寨醫美產品,微整卻變成毀容。到底消費者該如何避免自己使用到山寨貨,花了錢卻又造成傷害?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面上出現變造的醫美器材或是山寨微整產品,消費者可以用哪些方式來辨識?
依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40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所以不論是醫療器材或微整產品,其製造或輸入都必須先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藥品許可證」才可在台合法使用。

而如何判斷是否屬合法的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除了診療時要求診所或醫師提出告知外,也可以使用衛福部網站www.fda.gov.tw/mlms/H0001.aspx查詢該字號是否為真。但既然包裝都可以變造或偽造了,許可字號也有可能張冠李戴,所以可以的話也要注意價格。合法製造或輸入的藥品或是器材都有一定的成本在,如果遇到顯然低於行情價格的藥品或是器材,就要特別注意可能是沒有申請許可證的藥品或是器材。

新聞案例中提及,即使連在眼前拆封的醫美產品都可能為假,到底該怎麼避免打到假貨?
如上所述,合法製造或輸入的藥品或器材都要向衛福部申請許可,成本自然都會比較高。但偽藥、禁藥並沒有申請許可,少了時間跟金錢成本,自然價格就會低廉許多。重要的是消費者們千萬不要貪小便宜,不要以為藥品、器材比其他診所價格低廉就以為撿到便宜,貨比三家不吃虧。更何況對於醫療項目的價格,醫療法以及各縣市政府都有相關的規範區間,不容許太過高昂,也不可以太過低廉。更重要的是,在接受療程之前的諮詢時,務必先確認診所施用的器材或產品,先行做好功課,確認許可字號、了解外觀、包裝及可能的價格範圍,不要沒有做功課就接受推銷,才不會等到產品或器材使用後身體發生傷害再來主張,到時無論賠償多少費用,也難以弭平身體上受到的傷害。

有些診所會打價格戰,以「水貨」、「平行輸入」等字詞來說服消費者,醫美產品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兜售嗎?
必須先說明的是,「水貨」、「平行輸入」不代表就是「假的」,但在藥品及器材上,「水貨」、「平行輸入」很大可能是沒有向衛福部合法申請取得許可證的藥品或器材,視情況可能構成藥事法上的「偽藥」或「禁藥」。而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依藥事法除了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外,如果以「水貨」、「平行輸入」作為招攬病患甚至作為廣告內容使用,則有可能違反了醫療法第61條「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86條「醫療廣告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依醫療法第103條可能會遭到主管機關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院所、廠商被發現使用山寨、偽造的醫美產品,在法律上會受到哪些制裁?民眾可以向哪些單位檢舉?
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使用山寨、偽造的醫美產品,最重可以處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一億元罰金;如果因而造成使用之消費者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更是有可能併科到二億元。另外如果是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醫療法第84條也有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冒用了合法的藥物名稱、仿單或標籤,依醫療法第86條也會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千萬元的罰金,責任相當之重。另外,民眾若因而受有傷害,除了可以主張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提起刑事訴訟外,更得另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種由於涉及的都是刑事及民事責任,所以都是向地檢署或是法院提告唷。

如果不幸真的發生山寨品的醫療糾紛,消費者可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及申訴?
術前基本上應該是還不會發生偽藥或是醫療器材的糾紛,但保障自身權益,還是要在術前先確保施打的藥品或是醫療器材為真;如果事後發現施打的藥品或是醫療器材為偽造,除了向司法機關提告外,也可以先向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福部;地方為各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等)檢舉或申訴,如果經主管機關查緝發現有刑事責任,主管機關也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無論術前術後,多注意、多做功課,都是預防接受到不良藥物或醫療器材的不二方法。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更多精采內容請至《醫美時尚》官網 www.dr-beaut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