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掏空案二審宣判 張綱維仍判刑14年


遠航掏空案二審宣判 張綱維仍判刑14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掏空公司的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交法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地院去年9月30日判處張綱維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高院今(14)日宣判,張綱維仍被判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執行刑14年。可上訴。


此外,前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一審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3年、得易科罰金判刑8月;二審改判不得易科罰金部分11月、得易科罰金判刑1年1月、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00萬元、服12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10場法治教育課程。遠航協理陳建州刑判1年3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20萬元、服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6場法治教育課程。


至於檢方起訴合作金庫超貸案、製作不實函證部分、樺福集團逃漏稅案,則均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上訴二審,也被高院駁回。


檢方起訴,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了詐取遠航公司之重整利益,向台北地院佯稱會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遠航公司不用負擔資金成本,但實際上卻是借高利的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公司,還讓遠航公司負擔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


張綱維又在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隱匿遠航公司要當安泰銀行貸款案債務人之事,讓台北地院以為遠航公司獲利良好,已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另外,張綱維又以「轉調樺壹款」為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實際上是侵吞遠航公司的資金。


張綱維為了打消樺福集團公司對遠航公司高達約30億元的債務,還把樺福集團公司名下難以變現的不動產賣給遠航公司,使遠航公司財務更進一步惡化。最後,遠航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張綱維遂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


北院判處張綱維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億8452萬1047元沒收;前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3年、得易科罰金判刑8月;遠航協理陳建州刑判1年3月得易科罰金。張綱維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張綱維本案所為不僅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深切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之社會責任,是認原審就被告張綱維在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民用航空法部分所為量刑均屬過輕。鄭晴文、陳建州於高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量刑基礎變更,因此撤銷改判。


至於被告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被訴違法放貸予遠航公司部分,一審判決無罪,合議庭認原判決所持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爰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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