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8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8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1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肆、幣錸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幣錸有限公司(下稱幣錸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11月間對幣錸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幣錸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對法人客戶妥適辦理風險評估、對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之客戶未明訂定期審查頻率及作業流程、未依規確認客戶之身分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未將虛擬貨幣供應商所提供虛擬貨幣之來源納入交易監控範圍、部分交易監控態樣之情境涉及客戶所填列基本資料之正確性,惟該等基本資料之正確性並未核實等情事。
(三)對紀錄之保存有未完整留存客戶交易紀錄,不足以重建客戶個別之交易等情事。
(四)另有將客戶個資留存於外部公司系統,未有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幣錸公司新臺幣102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裴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2
伍、會計師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楊○○會計師。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5項、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本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2年11月7日對楊會計師所屬事務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查核,經抽核楊會計師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未取得股東名冊、章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股東出資資金來源等資料;取得之存摺明細未揭示匯款人姓名,惟未進一步驗證匯款者身分;未於確認客戶身分時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亦未注意是否屬法務部公告之制裁名單等情事,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楊會計師罰鍰新臺幣1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一、預計113年8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8月1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500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肆、幣錸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幣錸有限公司(下稱幣錸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11月間對幣錸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幣錸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對法人客戶妥適辦理風險評估、對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之客戶未明訂定期審查頻率及作業流程、未依規確認客戶之身分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未將虛擬貨幣供應商所提供虛擬貨幣之來源納入交易監控範圍、部分交易監控態樣之情境涉及客戶所填列基本資料之正確性,惟該等基本資料之正確性並未核實等情事。
(三)對紀錄之保存有未完整留存客戶交易紀錄,不足以重建客戶個別之交易等情事。
(四)另有將客戶個資留存於外部公司系統,未有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幣錸公司新臺幣102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裴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2
伍、會計師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楊○○會計師。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5項、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本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2年11月7日對楊會計師所屬事務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查核,經抽核楊會計師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未取得股東名冊、章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股東出資資金來源等資料;取得之存摺明細未揭示匯款人姓名,惟未進一步驗證匯款者身分;未於確認客戶身分時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亦未注意是否屬法務部公告之制裁名單等情事,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楊會計師罰鍰新臺幣1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林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774-7191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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