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鼓勵金融機構於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設置分支機構,以提升金融競爭力,爰研提「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金融機構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受財務、業務條件及申設時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
二、明定金融機構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獲准增設分支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者外,於設立後7年內不得遷移。(修正條文第4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明定金融機構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受財務、業務條件及申設時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
二、明定金融機構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獲准增設分支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者外,於設立後7年內不得遷移。(修正條文第4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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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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