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早餐店老闆侵犯15歲少女 最高法院判7年2月定讞
花蓮一名姓男子2021年以借廁所為由進入鄰居住處性侵15歲少女,少女反抗大喊「老師說不能脫別人褲子」仍遭侵犯,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維持7年2月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於2021年10月中某日中午,在花蓮新城鄉開設早餐店的盛姓男子,趁鄰居15歲少女的姑姑外出打麻將時,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屋內並往2樓走去,少女擔心家中財物便跟上樓查看,未料盛男進入房間後將門上鎖,將少女壓制在床上性侵得逞,就連少女抵抗大喊「老師說不能脫別人褲子」也不予理會強行得逞。
少女用力掙扎逃出房門衝去找姑姑哭訴,當時姑姑要她不要告訴任何人,甚至連學校老師都不能說,在隱忍多年後鼓起勇氣到警局報案揭發盛男惡行,盛男遭訴辦起訴,法院審理時盛男否認犯罪,甚至還質疑少女姑姑先前為何不報案是否另有所圖,對此姑姑證稱擔心部落上議論會造成少女二度傷害,事後也覺得自己處置不當。
法院審理時盛男坦承案發前被害少女一家人經常到他的早餐店消費,但案發後就再也沒有出現,法官綜合各項事證,認定盛男確有性侵少女造成其身心受創,法院一及二審均判處7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2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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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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