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放流魚苗須獲教育認證 113年起違者開罰

漁業署今天宣布,增訂放流須獲教育訓練認證規定,並說服民間響應適時適地適物種放流,經基因標識追蹤證實黃錫鯛捕撈來自放流4成、嘉(魚蠟)達5成;明年起未獲認證自行放流將開罰。

農業部漁業署今天召開「種苗放流效益評估」成果發表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指出,漁業署透過修訂新規範,攜手台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跟民間放流魚苗的宗教團體達成有效溝通,成功推動「適時適地適物種放流」,並經由海洋大學今年榮獲國家農業科學獎的基因標識技術證實,部分漁獲至少4成來自放流。

漁業署統計,民國108、109年以前,政府跟民間放流的魚苗、蝦蟹類、螺貝類等物種共3000多萬尾,去年達5714萬尾,今年已放流4698萬尾,估計全年也可達5000萬尾以上,112年經由海大的基因標識方法證實,漁民捕撈的漁獲,其中黃錫鯛捕撈來自放流達4成、嘉(魚蠟)更達5成。

海洋大學助理教授徐德華說,海大投入放流成效評估的研究,前後長達10年,目前採用的基因標識特點是什麼物種都能追蹤、評估,且相對於國外由政府固定一個機構執行放流,台灣還有民間團體自行放流,如今經由漁業署增訂規範進行整合,相關放流物種都可納入、建立資料庫,因此全都可以評估成效並兼具生物多樣性。

根據漁業署統計,108年迄今的放流數量,民間放流數量為847萬尾到1654萬尾。海漁基金會表示,邀請民間參與科學放流,前後溝通了3年。與會的宗教團體代表李明哲說,現在放流成效都可追蹤,幫了很大的忙。

漁業署說明,111年9月12日發布、10月1日生效的「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列放流方式、體長及放流地點等規定,並建立教育訓練認證制度。

且自民國113年起,查獲現場沒有取得教育訓練認證的海域放流權責人員在場,主管機關須制止,若執意放流,將依「漁業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並已舉辦12場教育訓練,協助512人取得認證。

關於民間申請放流的規定,漁業署說,若是表列物種,統一送縣市政府核定,種類要附上來源、地點及尾數,獲核發同意函後可執行;若是非表列物種,則要送農業部漁業署審核,評判過去在台灣海域是否存在,並依照科學研究結果同意做放流;須在放流前10天申請。

水試所所長張錦宜指出,水試所很會養魚、育種,但是放流成效評估較弱,將派員跟海洋大學團隊研習;且農業部次長陳添壽已決定,除了放流經濟水產幼苗,明年起也將放流其他水生物種,營造、復育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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