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新聞稿消息:退休(伍)軍教人員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行政院已決定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4%,並於今(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人事總處新聞稿消息:退休(伍)軍教人員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行政院已決定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4%,並於今(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229 17:12:18)有關國防部、教育部建議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軍教人員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4%案,業經行政院於今(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本次軍公教受惠總人數約52萬餘人,預估每年政府預算支出64.72億元、退撫基金支出45.27億元(合計約109.99億元)。

人事總處表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退休(伍)軍教人員定期退撫(除)給與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依據國防部、教育部所擬調整方案指出,軍公教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機制,前於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由於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1年至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逾5%,符合法定啟動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之條件,因此,國防部、銓敘部及教育部循法定程序共同成立專業評估小組,並在113年1月23日召開會議,取得軍公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幅度,採一致性調整4%之共識,並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除)案件為調整之適用對象,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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