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最高裁罰10萬元

未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最高裁罰10萬元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522 17:18:31)嘉義縣事業單位注意!為強化雇主性騷擾防治的義務與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於去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今年3月8日起全面施行,新法上路後,員工人數10至29人的事業單位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未依法設置、經限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將裁罰1萬至10萬元。

依法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的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申訴管道,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的方式。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各事業單位需依法設置,以免遭受罰則,新法保障職場員工遭遇性騷擾時能確實、及時發聲,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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