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鎮僱員洩近千筆個資賣中國 判刑5年4月定讞

陳姓約僱人員辦理金門縣金沙鎮公所老人慰助金業務,分次收賄共8萬元洩漏888筆民眾個資,再由共犯出售中國牟利。二審依貪污罪等判處陳男5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自民國102年6月起擔任金門縣金沙鎮公所約僱人員,負責辦理金沙鎮民健保等業務,並代辦理「金門縣金沙鎮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業務,有登入金門縣社政資訊整合系統的權限。

蔡姓、許姓男子於110年12月6日與陳男達成謀議,由陳男下載金沙鎮民個人資料,再由蔡男把個資出售給中國收購個資集團,提供中國民眾註冊電商平台帳號,註冊1筆即可獲得新台幣400元的對價期約賄賂。

3人達成謀議後,陳男於110年12月間登入社政系統並下載888名金沙鎮民個資,包括身分證、金融帳戶資訊,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或存於隨身碟交付給蔡男、許男。

蔡男、許男再以每筆人民幣150元至170元不等價格出售給中國收購個資集團,取得價金後,分3次交付陳男共計8萬元賄款,蔡男與許男各分5萬元、10萬元。

金沙鎮公所111年2月間於網路發現不明人士貼文宣傳「大量收老人慰助金身分資料註冊蝦皮使用,有成功的可以來、可以簽合同」而向金門地檢署檢舉。

一審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認定,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因3次收賄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罪規定減刑;蔡男、許男涉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審考量陳男、蔡男、許男均坦承犯行,陳男繳回犯罪所得,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蔡男、許男均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

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就個資法的部分量刑過輕。二審認為陳男、蔡男、許男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各犯888罪,原審僅論接續犯之1罪有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陳男侵害隱私、洩漏個資數量甚多,恐造成潛在犯罪,流於詐欺、洗錢等重大危害,蔡男、許男將行賄取得的個資販售牟利,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改判處陳男5年4月徒刑,判處蔡男1年10月徒刑、許男1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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