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感情糾紛刺殺焚燒同事 無期徒刑定讞

台南一名洪姓男子懷疑葉姓同事與前女友相戀,刺殺葉男後點火焚燒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洪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葉男任職於同一家公司,洪男不滿前女友與葉男交往,民國110年12月29日得知葉男加班到清晨4時許,洪男預藏凶刀並騎機車埋伏,待葉男下班騎機車時尾隨,並在新市區環東路1段與環西路1段路口堵人。

洪男與葉男談判時起口角扭打,洪男先往葉男胸口刺1刀,不料葉男仍持續拉扯、奪刀,洪男又往葉男背部刺殺6刀,葉男倒臥在地。

洪男騎乘葉男的機車把奄奄一息的葉男載往台南市迎曦湖畔停車場時,途中擦撞號誌燈桿,導致葉男與機車倒地,機車漏油,洪男企圖掩蓋犯行,點火焚燒葉男致死,佯成車禍事故後逃逸。檢警循線查獲洪男,全案曝光。

洪男到案後辯稱,他沒有殺人的故意,身上帶著刀子是防身,屬於正當防衛,而且是不小心點火,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審酌洪男談判時情緒失控,萌生殺人犯意,犯罪動機與目的固非可取,但洪男犯行非無差別殺人、凌虐性殺人,點火行為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無從認定點火行為造成葉男直接死亡,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改認定洪男預謀犯案,有直接殺人故意,撤銷一審事實認定,刑度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洪男、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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