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消防局人員涉性侵懸案 超過追訴期獲不起訴

任職桃園市消防局的楊姓男子涉嫌性侵遭羈押並停職中,日前被桃檢起訴。檢警採楊男DNA發現他竟涉犯22年前多起持刀性侵懸案,但因發生時間適用舊制刑法的20年追訴期,檢方只能不起訴處分。

任職桃園市消防局的已婚楊姓男子去年2月於網友A女住處,趁對方服藥後性侵,警方至楊男辦公處所搜得資料另發現B女遭偷拍,楊男已遭羈押並停職中,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將楊男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偵辦過程採檢楊男DNA後,發現他涉犯2002年及2003年間在桃園地區多起女子遭持刀性侵、強盜財物案件,但台北市警方在受理A女報案後,未報請檢方指揮偵辦,且在去年11月才將卷證移送檢方,讓楊男躲過舊法20年追訴期。

1名檢察官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30年(2006年7月1日公布施行至今);但楊男涉嫌持刀性侵女子的案件是發生在2002年,所以適用舊刑法80條,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20年之規定,因此檢察官只能依規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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