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高劑量維生素 中市查獲17件違規裁罰
高劑量維生素屬藥品管理,禁止在電商平台販售。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今天說,自113年至今查獲17件違規案件,多自日本購買高劑量維生素後上架網售,合計裁罰達新台幣54萬元。
台中市食安處今天發布新聞稿,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販售。
經統計,113至114年間查獲的17件違規案件中,業者均未具藥商資格,卻將高劑量維生素以保健食品名義於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取得藥品許可證,藥品仍不得於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依法裁處。
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國內使用,食安處提醒,應遵守入境攜帶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36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
台中市食安處今天發布新聞稿,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販售。
經統計,113至114年間查獲的17件違規案件中,業者均未具藥商資格,卻將高劑量維生素以保健食品名義於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取得藥品許可證,藥品仍不得於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依法裁處。
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國內使用,食安處提醒,應遵守入境攜帶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36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
- 記者: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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