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婚前給了高額聘金 後悔離婚能要回來嗎?


【黃靖芸專欄】婚前給了高額聘金 後悔離婚能要回來嗎?


黃靖芸/律師


有名男網友發文詢問,他表示自己跟越南女友已經論及婚嫁,不過女友母親卻表示要收聘金,金額大概是新台幣125萬元,因為不清楚跨國婚姻及仲介等等的費用,他因此好奇詢問市場的行情是否如此,部分網友表示結婚的花費這樣大概差不多,但也有不少人勸他好好思考不要被騙,因為這樣的聘金明顯高於行情,要他先想清楚再看看要不要結這個婚。


收聘金的習俗其實是很多人在結婚都會遇到的事情,不過通常雙方都會希望能和和氣氣地結婚,這樣的習俗也只是走個形式,並不會真的要求高額的聘金,基本上只要孩子能夠快樂幸福地結婚,對父母來說就是最好的結果了,然而,實際上還是會遇到較為傳統的家庭,會堅持要求男方要有高額聘金以及支付婚禮、喜宴的費用,雖然我們都知道這是一個傳統習俗,但如果沒有遵從這樣的習俗,是不是就真的不算是成功結婚了呢?


其實民法中並未有這樣的規定,基本上只要以書面方式、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並且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能夠成功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不會因為有無聘金而影響婚姻的效力。


會選擇結婚,是因為兩個人願意一起組成家庭,如果家屬過度堅持所謂的傳統禮節甚至是索求極高的數額,說實話,這段婚姻可能會結的有些尷尬,雙方家庭可能會因為這樣的事情而產生心結,對於結婚的新人來說也會顯得很不自在;假如雙方不幸因為這樣的習俗而無法達成共識,鬧得不可開交,甚至還可能會影響到決定結婚的準新人,講到這裡,可能就會有人好奇說,萬一雙方真的因為持續爭執錢的問題導致離婚,那麼男方是不是就能夠透過剩餘財產分配的過程來把這些高額的聘金要回來呢?


實際上,男方沒辦法把聘金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因為聘金是女方在婚前就取得的財產,並不屬於婚後財產的範疇,而剩餘財產分配只能夠將婚後財產列入,所以身為婚前財產的聘金就無法成為分配的目標;此外,就算聘金是婚後才取得的,然而這樣的財產是屬於男方無償贈與女方的,在民法第1030-1條也有規定,假如是無償取得或是透過繼承得到的財產也不能夠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所以無論從什麼方面來看,男方都是沒辦法在離婚後來向對方要回這筆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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