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新規的本質,是讓權利回歸公共屬性/羅登廉

羅登廉(作家、文藝評論家)
據媒體報導,大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於日前發佈了《紀法百科·一圖讀懂應知應會黨紀法規: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其中提到某些類型的公務員“不得批准辭去公職的情形”。公務員辭職新規出臺,打破了一些人的僥倖心裡。原來公職不是想辭就能辭,離職也不等於責任清零,權力帶來的約束並不會隨著崗位的變動而憑空消失。
最讓人觸動的是那些“不得辭職”的情形,即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不能辭,涉密崗位沒到脫密期不能辭,正在接受審計或審查的不能辭等五種情形。這背後的邏輯很縝密,公職崗位從來不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跳板。拿了國家的培養資源,享受了公共崗位的保障,就該盡到相應的責任。那些剛接受完專項培訓就想跳槽的,支付違約金也是理所應當,畢竟機關的培訓經費來自納稅人,不能成為個人謀利的墊腳石。而且違約金有明確上限,不超過未履行期限的分攤費用,既守住了公平,也沒堵死合理流動的可能。
更關鍵的是離職後的從業限制。領導幹部三年、普通公務員兩年的“冷卻期”,不是不讓做事,而是不讓用公權換私利。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情況,有些幹部在職時給企業開綠燈,辭職後就去對方公司拿高薪,把公權力變成了“期權”。還有人靠著過去的職權影響,在熟悉的領域搞營利活動,破壞了市場公平規則。新規要求每年報告從業情況,建立限制清單,這些措施就像給權力裝上了“追蹤器”,即便離開了崗位,過往的職權痕跡也依然在監督之下。
有人可能覺得這些規定太嚴,限制了個人發展。但換個角度想想,公務員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其職業選擇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職業。據報導,北京曾有個培訓講師的案例,公司隨便約定競業限制被法院駁回,因為法律不允許無差別擴大限制範圍。而公務員的從業限制不同,它針對的是公權力可能帶來的利益輸送風險,保護的是公共利益。真正想做事的人,即便有兩三年的限制,也能憑著真本事在其他領域立足,而那些只想靠權力變現的人,自然會覺得規矩太嚴。
近年來,大中查處的“逃逸式辭職”案件警示,離職絕不是違紀違法的“護身符”。有的幹部預感問題暴露就突擊辭職,企圖一辭了之,但最終還是逃不過紀法追究。新規正是要堵住這樣的漏洞,讓監督覆蓋到“在職離職退休”的全週期。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該跟到哪裡,這不是對個人的苛刻,而是對權力的敬畏。
大陸公務員辭職新規的本質,是讓權力回歸公共屬性。它既不阻礙正常的人才流動,也不否定職業選擇的自由,而是劃清了公與私的界限。公職人員無論在職與否,都該明白權力是責任不是特權,崗位是擔當不是跳板。當離職不再是權力變現的避風港,當每一次職業選擇都經得起陽光檢驗,公權力才能真正為民所用,社會公平正義也才能得到更堅實的保障。(圖片翻攝畫面示意圖)
- 記者: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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