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不可強制解約?法官已出現不同看法!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債務人惡性拖欠,債權人也只好透過公權力為自己討公道。

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就是常見的方式,其中,具保價金的保險單也是屬於財產的一種,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承保的壽險公司將債務人的保險解約,用解約金清償債務嗎?

台北一名張姓婦人因與丈夫(陳男)離婚,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經過漫長訴訟過程後,終獲判取得一千三百四十六萬多元債權,於是張婦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陳男名下財產,其中也包括陳男名下的數張壽險保單,卻遭到各保險公司拒絕,逼得張婦只好一一狀告各家保險公司。

其中與A保險公司的訴訟,張婦歷經一、二審都敗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重審後出現逆轉,改判張婦勝訴。

法官認為,陳男名下的其中一張保單,得以強制執行,這也是張婦狀告各家壽險公司中,第一次告贏。

一審債權人敗訴 保價金 非要保人對保險公司債權
由於陳男不只擁有一張保單,所以當張婦取得陳男一千三百多萬債權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陳男名下所有保單,沒想到紛紛遭各家保險公司拒絕,因此張婦決定向這些保險公司,一一提起訴訟。

在先前張婦對陳男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訴訟中,法院曾函文A保險公司,要求A公司說明陳男保單狀況,當時A公司回函法院,表示陳男名下保單,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擁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一百五十七餘萬元,至一○三年時,陳男累積已繳保費達三百七十二餘萬元。

但當張婦取得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陳男保單時,A保險公司對法院的回覆卻是,陳男保單沒有可移送或收取的金額。張婦認為,A保險公司顯然在替陳男隱匿財產,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存在」的請求。

被告A保險公司認為,保價金是用來計算解約金、保單借款、繳清保險等用途的基準,並非實際存在於保險公司的特定款項,同時也不是要保人對保險公司隨時能行使的債權。只有在滿足死亡、失能、解約等契約上約定條件時,保價金才能轉成保險金或解約金,保險公司才能給付給受益人或要保人。在此之前,保價金並非陳男財產,陳男對保險公司並不存在債權,因此無法辦理扣押。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同A保險公司說法,保價金與解約金並不相同。當執行命令到達時,陳男的保單因未滿足約定條件,保險公司沒有給付義務下,的確沒有可移送或收取的金額可扣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