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法放寬公務員指名商調限制 9/25起施行
為兼顧機關人力需求,且為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提供更友善機會,考試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指名商調限制,並於今天發布施行。
考試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定義,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實務上部分人員無法如願轉換工作環境。
考試院解釋,考量近來常有公務人員提出放寬指名商調程序建議,且營造良善職場環境是現在國家重大政策方針,因此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權益。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在兼顧原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調任權益的原則下,也明確規範函商程序的辦理期限,增訂原服務機關應在收受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未回復者,以收受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為過調日期。
考試院指出,另外,原機關函復的過調日期,最晚不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長3個月。而原草案中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者,原機關得延長3個月過調部分,也採納各界意見刪除。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因應指名商調意涵修正,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為了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受這6個月限制。
考試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定義,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實務上部分人員無法如願轉換工作環境。
考試院解釋,考量近來常有公務人員提出放寬指名商調程序建議,且營造良善職場環境是現在國家重大政策方針,因此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權益。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在兼顧原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調任權益的原則下,也明確規範函商程序的辦理期限,增訂原服務機關應在收受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未回復者,以收受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為過調日期。
考試院指出,另外,原機關函復的過調日期,最晚不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長3個月。而原草案中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者,原機關得延長3個月過調部分,也採納各界意見刪除。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因應指名商調意涵修正,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為了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受這6個月限制。
- 記者: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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