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收賄推修法、詐領助理費 陳歐珀獲500萬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遭檢舉在立委任內,收受413萬餘元不正利益替聯興國際物流公司推動「商港法」等相關法案修法、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並收受租車業者50萬元好處,阻擋交通部「裁量基準」施行,更與妻子徐慧諭等詐領公費助理薪資411萬餘元,並侵占勁宜蘭協會款項,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洗錢等罪嫌起訴,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北院今(24)日裁定羈押禁見的陳歐珀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腳環。可抗告。
北院裁定的交保理由為,被告固仍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之一、二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等犯行,惟與犯罪事實欄一之一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即洪姓共同被告、王姓證人,與犯罪事實一之二待證事實具有密切關聯性之重要證人即蕭、姓薛姓共同被告、王姓、林姓、洪姓證,業已詰問完畢,顯已大幅降低被告就本案重罪部分串供證人之可能性,堪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欄第一項之一、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
考量本案重要證人已到庭證述如上,且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要不得徒憑共同被告或其他證人尚未全部詰問完畢,遽謂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否則恐有過度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合議庭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節,認如命被告提出新台幣5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另一併裁定被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併命其定期向本院報到及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又為避免被告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爰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即其配偶徐女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亦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前揭其應遵守之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附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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