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婚後才發現是近親 愛情跟法律怎抉擇?


【黃靖芸專欄】婚後才發現是近親 愛情跟法律怎抉擇?


黃靖芸/律師


有時候命運的巧合真的會比戲劇還要離奇,高雄有一對夫妻在交往多年、感情穩定的狀態下結婚,不過意外卻在婚後發生在兩人身上,二人婚後在調閱戶籍資料時驚覺彼此在血緣關係上竟然是表兄妹!而這樣的展開也讓二人震驚不已,在萬般無奈之下,兩人最終選擇向法院聲請婚姻無效,在經過法院審理後,確認兩人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依民法規定,確實是不可以結婚的,因此兩人的婚姻屬於自始無效的狀況。


儘管這樣的情況讓人難過,明明是相愛的伴侶卻因為本身是表兄妹的血緣關係而不能結婚,但法律的規定就是需要去遵守,因此二人只能無奈接受,那為什麼表兄妹不能結婚呢?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中,「血親」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指的是父母、子女、祖孫這樣的親子關係;而旁系血親則是像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叔姪等親屬關係。依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而親等的計算方式是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例如表兄妹之間,分別經由父母上溯到共同的外祖父母,共計六親等,因此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範圍。


此外依據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若婚姻違反第983條的禁止親等規定,婚姻自始無效,而這樣的情況則與撤銷婚姻有點不同,婚姻自始無效的情況並沒有所謂的時效問題,只要發現婚姻情況屬於民法第988條的規定,就可以去向法院聲請確認婚姻無效,而撤銷婚姻則有時效限制,依據民法第997條的規定,假如有發現自己是被詐欺或是脅迫的情況而結婚,是可以在發現的六個月內去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這點就與婚姻無效的情況不同,撤銷婚姻是有時效限制的,若在發現有撤銷原因的六個月內沒有去向法院請求撤銷,就會無法撤銷。


當然,從夫妻二人的情感角度來看,這樣的結果很讓人感到可惜且遺憾,兩人縱使真心相愛,感情也極為和諧,但礙於法律規範親等限制,而無法繼續結為夫妻,不過這樣的規定其實是有其必要意義的,此規定不是為了否定感情,而是出於社會倫理與遺傳健康的考量,近親婚姻容易引發遺傳疾病風險,也會模糊家族間的輩分與權利義務。因此,法律選擇在結婚自由之外,設下必要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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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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