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 形同喪權辱國

台美議定書條款模糊 主導權都在美方
衛生署在官網上公布的「台美牛肉議定書」英文版,其內容很多條款模糊不清;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詹長權表示,「台美牛肉議定書」根本就是不平等條約,主導權都在於美方,外界用喪權辱國、或踐踏國格來形容並不為過。

詹長權舉出幾條具爭議的條款內容說明:

第3條中,「如果美國有狂牛症案例產生,美國的農業署會展開調查,並且通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台灣的衛生署跟農委會,讓他們了解最新的調查結果,如果這調查結果進而影響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對於美國狂牛病風險認定的分級,我國衛生署則可暫停美國牛肉進口。」他批評:「一旦美國有狂牛症案例產生,從審理、鑑定、檢疫輸台牛肉生產廠的工作都是由美方執行,我方僅會『被告知』檢疫結果。甚至,我方認為有風險要禁止美國牛進口,還必須等OIE認定,我國根本就沒有任何自我保護的權力!」

第11條,「為了要去除特定風險物質,以確保牛肉衛生安全,牛隻被宰殺時的年齡,必須有出生文件證明其年齡,或由牙齒來證明其年齡。」他強調:「除了出生證明文件外,牙齒也可作為判別標準,根本不合理。假設是三顆牙齒,請問是幾個月?只能說小於三歲,但請問誤差又是幾個月?怎麼會有人知道,這真是離譜!」

離譜的還不只這一項,詹長權還指出議定書第16、17條的內容說:第16條,「如果衛生署在牛肉進口時的港口檢查中發現對人有健康風險,可以拒絕該批貨品進入國內,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必須通知美方此事,如果有需要應該要求補救措施。如果有發現特定風險物質,美方將展開調查以釐清病因,相關的牛肉處理廠的產品仍可以進口,但是美方會加強對該牛肉處理廠的產品篩檢頻率。在台方指定的代表檢查過該處理廠出廠的五批牛肉品超過三次以上,若沒有發現對人有健康風險的特定風險物質時,台方的代表則必須自動將檢驗頻率降低。」他表示:「我方若查出某批美國牛有問題,只能加強抽驗,若抽到第二批出問題,才能禁止該業者進口,若抽驗不到,還必須恢復原有抽驗程序。這根本是把台灣人吃得死死的!」

第17條,「如果衛生署在牛肉進口時的港口檢查中,在同一家牛肉處理廠生產的不同批貨品裡面,發現兩件以上含有對人有健康風險的物質時,可以通知美方,暫停該處理廠的生產。但該處理廠在生產勒令暫停前出產的產品,仍然可以進口。他生氣的說:「這表示宣告前都是無罪?」另外,「在美方完成補救措施前,該處理廠的不能生產產品,美方應該通知台方,該補救措施為何,以及生產禁令解除的日期,而台方代表可以在美方的該處理廠進行現場查核。」他認為:「牛肉一旦出問題,應是美方要給我國一個交代,怎麼本末倒置,換成我們自己要去證明呢?真令人難以置信!」

第18條,「30個月齡以下牛隻之腦、眼、脊髓及頭骨等部位,雖不是所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所界定的特定風險物質,但是除非我國進口商特別向國外業者要求,我國不進口,如果台方有發現以上部位進口,一經查獲,即予退運。」他批評:「明明規定,大於30個月齡牛隻之腦、眼、脊髓及頭骨等部位被稱為『特殊風險物質』,而此條款,分明要台灣為美國小於30個月齡牛隻之腦、眼、脊髓及頭骨等部位為『非特定風險物質』的安全性背書,實在是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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