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緋聞案烏龍 民視公司負責人裁罰行政官司敗訴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視台灣台頻道所製播「辣新聞152」節目在111年市長選舉期間以「晶華緋聞案」為題播出內容指稱前中姐張淑娟涉蔣孝嚴緋聞案,並公布她的姓名、肖像、經歷、職業及其私領域生活等個人資料,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違反個資法裁罰民視負責人王明玉5萬元,王女不服提告請求撤銷,一審遭駁回,她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NCC是就「晶華緋聞案」分別處罰多次,民視公司及負責人分別就公司及個人被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裁罰民視公司40萬元;違反廣播電視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民視公司20萬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王明玉5萬元,等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民視公司在一審遭駁回後未再上訴而宣告定讞,王明玉則提上訴。
北高行審認,民視公司經營之「新聞台」及「台灣台」頻道於111年9月22日播送系爭節目,未經張女同意而揭露公布張女之姓名、肖像、經歷、職業及其私領域生活等個人資料內容,經被上訴人審認與公共利益無關,且無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前就「台灣台」及「新聞台」均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先後於112年2月22日、112年3月24日以相關民視公司處分1、2裁處民視公司罰鍰。
原判決已論明個資法第50條之立法意旨,係加強有代表權人監督所設之行政責任,故非公務機關依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受罰鍰之處罰時,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其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以王明玉之陳述為據,可知王明玉已了解錄影結束後主持人尚未與張女取得聯繫而無法取得當事人之說法,仍任違反個資法之內容對外公開播送,況該節目製作播出過程,未遵守民視公司依法訂定之電視新聞自律規範,更顯民視公司內部自律規範機制無法發揮功能,內控機制失靈之情形。
足見王明玉身為民視公司之代表人,負有監督公司遵守個資法規定之防止義務,卻對於違反個資法行為,疏於職責而未盡其防止之義務,自有過失,原處分裁處尚無違誤,原判決已詳述得心證之理由及法律上意見,即原審已就王明玉主張何以不足採指駁甚詳,經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且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理由不備等情事,原判決據以駁回王明玉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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