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宣稱電動自行車取得合格閃電標章,公平會把關下架廣告!

電動自行車因為加裝了電池,所以踩踏板時比較省力,已是現今相當方便的短程代步工具,但必須取得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審驗合格證明才能騎乘上路。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雅虎奇摩網站銷售「e路通 EA-R65碟煞前後避震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商品,廣告宣稱「合格閃電標章」並輔以審驗合格證明。經公平會調查,該EA-R65電動自行車是信昌宏公司向製造商購買已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之車型「TSV55」,因約定不得再標示相同型號,故使用「e路通 EA-R65」於網路銷售。但交通部表示,車型「EA-R65」與車型「TSV55」之型號、燈具、電池種類及容量完全不同,應另申請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如未取得認證,即不得行駛於道路。因此,公平會在本(7)日第1687次委員會議決議,該廣告宣稱「合格閃電標章」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並無銷售額等情事,並立即移除商品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電動自行車有無取得驗證合格證明,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之因素,業者刊登廣告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人氣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