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憲法判決 積極回應 民意嚴密法律規範,確保社會安全 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本部啟動修法作業,擬具相關修正草案,今(30)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分別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俟修法通過後,更能發揮嚴懲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之目標,同時確保程序正義及落實人權保障。
本部為期修法周延,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對此修正草案至為重視,為求慎重,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本次修正草案配合憲法判決意旨檢討修正,並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規定,發揮刑罰抗衡犯罪功能,確保國人安全及社會治安。相關重點如下:
- 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刑法第63條之1修正條文)
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 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 (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修正條文)
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刑法第77條第4項修正條文)
- 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執行殘餘刑期之期間、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符合上開判決意旨,並避免造成與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產生輕重失衡情形,通盤檢討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
- 為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條文)。
- 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條文)
本次修法目的除因應憲法判決意旨外,亦在回應社會對於嚴懲暴力犯罪之期待,展現政府打擊犯罪、守護安定公義社會之決心。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
- 記者: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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