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社保9月起執行 廠商對齊用人成本 勞力密集競爭白熱化
中國大陸社保9月起執行 廠商對齊用人成本勞力密集競爭白熱化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1023 14:32:40)由於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等勞動爭議案件逐年上升,今年 8月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將各地勞動爭議司法裁判進行整合化指導,並提供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明確規則,自9月1日起施行。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對中國大陸台商影響較大的,無疑是第19條,除了重申「強制繳納社保」的原則外,對於其引發的「經濟補償金」統一全國口徑,及細化後續補繳社保費後向勞動者的「退回請求」。
社保成本對於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及服務業影響較大,對於原本就合規的廠商,競爭力將提升;對於遊走法律邊緣的廠商,則需重新評估社保成本、重塑產能及調整上下游的訂價。
應繳納社保,私約無效在《社會保險法》及《勞動法》體系下,「依法參保、依法繳納」已是中國大陸強制的剛性義務,但未明確違規後果。實務上,常見「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雙方約定放棄社保」或「以補貼替代繳費」等作法。《解釋二》的出台,明確相關約定或承諾均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徐曉婷建議,台商應自查社保繳費紀錄與帳務,逐一比對在職名冊與勞動合同清冊,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惟須注意:
一、外地員工、試用期人員或兼職人員:上述身分常漏入公司薪工投保清單,若被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將產生違規風險。
二、偽外包、若用人單位將核心技術員工轉為人力派遣或勞務外包方式,以規避社保成本,若被認定「偽外包、真用工」,仍按用工事實應承擔社保與勞動責任。
三、社保基數與繳費地錯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應在其工作所在地進行繳納。若用人單位故意選擇較低社保基數的地區為繳費地,而非工作所在地,將產生補差與罰則風險。
四、台籍員工:根據法規,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若無,則應依法投保。
未繳納社保,可向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因此,未合規繳納社保之用人單位,其相關成本及風險將遽增。徐曉婷建議,台商應在勞動者提出請求之前,盡速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避免罰款及其滯納金。在實務操作上,仍須關注下列議題:
一、勞動者請求權利:若用人單位依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或「雙方約定放棄社保」而未繳,該員工是否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
二、未足額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應足額繳納社保,若未足額,是否落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繳納社保,可向勞動者返還其已給社保補償實務上,有些用人單位將應負擔之社保費,未繳納給政府,而是按月連同工資給勞動者。當用人單位按《解釋二》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後,可向勞動者請求返還先前已給的社保補償費。若台商企業計畫採取此作法,建議事先備妥與先前補繳社保費相應書面協議、文件,以利舉證。
對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台商而言,《解釋二》出台已引發產業面連鎖反應,這不僅是人事成本上升,而是「用工合規-稅務扣繳-勞資風險-集團商譽」的企業產業鏈管理新考題。徐曉婷提醒,此次「不繳社保約定無效」的司法明確化,既不是政策突變,也不是曇花一現,而是將既有法令義務推向剛性落地的催化劑。對台商而言,與其被動承受,不如提前將「真正合規」內化為運營成本結構與管理流程的一部分,執行「盤點及完成勞動合同;評估相關風險、成本與可能衍生的稅負;建立員工溝通與繳納方案;試算相關成本變動對財務報表影響;適當調整訂價策略與供應鏈報價;持續關注各地實務情況」作業,盡速評估過去可能的風險負擔,逐步落實稅負成本合規化的進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1023 14:32:40)由於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等勞動爭議案件逐年上升,今年 8月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將各地勞動爭議司法裁判進行整合化指導,並提供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明確規則,自9月1日起施行。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對中國大陸台商影響較大的,無疑是第19條,除了重申「強制繳納社保」的原則外,對於其引發的「經濟補償金」統一全國口徑,及細化後續補繳社保費後向勞動者的「退回請求」。
社保成本對於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及服務業影響較大,對於原本就合規的廠商,競爭力將提升;對於遊走法律邊緣的廠商,則需重新評估社保成本、重塑產能及調整上下游的訂價。
應繳納社保,私約無效在《社會保險法》及《勞動法》體系下,「依法參保、依法繳納」已是中國大陸強制的剛性義務,但未明確違規後果。實務上,常見「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雙方約定放棄社保」或「以補貼替代繳費」等作法。《解釋二》的出台,明確相關約定或承諾均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徐曉婷建議,台商應自查社保繳費紀錄與帳務,逐一比對在職名冊與勞動合同清冊,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惟須注意:
一、外地員工、試用期人員或兼職人員:上述身分常漏入公司薪工投保清單,若被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將產生違規風險。
二、偽外包、若用人單位將核心技術員工轉為人力派遣或勞務外包方式,以規避社保成本,若被認定「偽外包、真用工」,仍按用工事實應承擔社保與勞動責任。
三、社保基數與繳費地錯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應在其工作所在地進行繳納。若用人單位故意選擇較低社保基數的地區為繳費地,而非工作所在地,將產生補差與罰則風險。
四、台籍員工:根據法規,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若無,則應依法投保。
未繳納社保,可向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因此,未合規繳納社保之用人單位,其相關成本及風險將遽增。徐曉婷建議,台商應在勞動者提出請求之前,盡速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避免罰款及其滯納金。在實務操作上,仍須關注下列議題:
一、勞動者請求權利:若用人單位依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或「雙方約定放棄社保」而未繳,該員工是否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
二、未足額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應足額繳納社保,若未足額,是否落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繳納社保,可向勞動者返還其已給社保補償實務上,有些用人單位將應負擔之社保費,未繳納給政府,而是按月連同工資給勞動者。當用人單位按《解釋二》主動補繳社保歷史欠款後,可向勞動者請求返還先前已給的社保補償費。若台商企業計畫採取此作法,建議事先備妥與先前補繳社保費相應書面協議、文件,以利舉證。
對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台商而言,《解釋二》出台已引發產業面連鎖反應,這不僅是人事成本上升,而是「用工合規-稅務扣繳-勞資風險-集團商譽」的企業產業鏈管理新考題。徐曉婷提醒,此次「不繳社保約定無效」的司法明確化,既不是政策突變,也不是曇花一現,而是將既有法令義務推向剛性落地的催化劑。對台商而言,與其被動承受,不如提前將「真正合規」內化為運營成本結構與管理流程的一部分,執行「盤點及完成勞動合同;評估相關風險、成本與可能衍生的稅負;建立員工溝通與繳納方案;試算相關成本變動對財務報表影響;適當調整訂價策略與供應鏈報價;持續關注各地實務情況」作業,盡速評估過去可能的風險負擔,逐步落實稅負成本合規化的進程。
- 記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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